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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 O M 热 门 文 章 榜 单 日 榜 周 榜 月 榜 1 违 停 引 发 事 故 , 同 样 需 要 担 责 ! 违 停 引 发 事 故 , 同 样 需 要 担 责 ! 来 源 : 人 民 法 院 报 | 作 者 : 张 阳 烨 高 静       车 辆 乱 停 让 人 糟 心 , 不 光 影 响 正 常 交 通 秩 序 , 还 可 能 引 发 不 必 要 的 交 通 事 故 , 由 此 也 给 自 身 惹 上 祸 。 如 果 在 驾 驶 过 程 中 因 路 边 违 停 车 辆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, 责 任 该 如 何 划 分 ? 近 日 , 河 南 省 灵 宝 县 人 民 法 院 审 结 了 这 样 一 起 案 件 , 违 章 停 车 引 发 交 通 事 故 的 当 事 人 被 判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     孙 某 购 买 了 一 辆 二 手 货 车 , 农 忙 时 节 用 来 运 输 瓜 果 , 平 时 为 了 方 便 使 用 , 经 常 停 放 于 自 家 门 口 的 马 路 . . . 2 2 6 阅 读 袁 伟 民 律 师 其 他 文 章 2 撤 回 执 行 与 撤 销 执 行 一 、 撤 回 / 撤 销 执 行 申 请 的 适 用 情 形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解 释 》 第 四 百 六 十 四 条 规 定 : 申 请 执 行 人 与 被 执 行 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后 请 求 中 止 执 行 或 者 撤 回 执 行 申 请 的 ,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裁 定 中 止 执 行 或 者 终 结 执 行 。 即 申 请 执 行 人 和 被 执 行 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后 可 以 撤 回 执 行 申 请 。 现 有 法 律 未 明 确 规 定 撤 销 执 行 申 请 适 用 的 情 形 , 但 从 执 行 程 序 的 启 动 、 执 行 程 序 的 终 止 带 来 的 法 律 效 果 来 看 ,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. . . 2 0 9 阅 读 杨 晓 伟 律 师 律 师 随 笔 3 没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离 职 补 偿 多 少 一 、 没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离 职 补 偿 多 少 根 据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, 以 下 1 7 种 情 形 下 , 用 人 单 位 ( 包 含 劳 务 派 遣 机 构 ) 无 须 对 员 工 支 付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。 例 如 :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提 前 三 天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; 员 工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,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; 员 工 根 据 自 身 意 愿 提 出 解 约 申 请 且 经 过 双 方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后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; 以 及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被 证 实 无 法 满 足 岗 位 要 求 等 情 况 。 而 在 另 外 4 1 种 情 形 中 . . . 1 9 4 阅 读 宁 方 方 律 师 律 师 随 笔 4 青 岛 市 第 一 二 三 四 五 看 守 所 家 属 可 以 探 视 会 见 吗 ? 青 岛 市 第 一 二 三 四 五 看 守 所 允 许 家 属 探 视 会 见 是 有 一 定 的 条 件 限 制 的 , 那 就 是 刑 事 案 件 必 须 已 经 开 庭 审 理 、 判 决 , 且 判 决 书 已 经 生 效 , 被 告 人 未 发 往 监 狱 之 前 , 家 属 方 可 向 看 守 所 申 请 探 视 、 会 见 。 若 刑 事 案 件 在 公 安 、 检 察 院 、 法 院 的 任 一 阶 段 , 家 属 都 是 不 能 进 看 守 所 探 视 、 会 见 的 。 该 三 个 阶 段 , 家 属 只 能 委 托 律 师 , 签 署 委 托 手 续 , 并 提 供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材 料 , 委 托 律 师 前 往 青 岛 市 看 守 所 进 行 会 见 ! . . . 1 6 5 阅 读 刘 孝 亮 律 师 律 师 随 笔 5 典 型 案 例 : 非 法 放 贷 构 成 非 法 经 营 罪 的 认 定 及 界 定 一 、 如 何 认 定 放 贷 行 为 构 成 非 法 经 营 罪 ? 首 先 , 行 为 人 在 不 具 备 从 事 金 融 业 务 资 格 的 情 况 下 , 向 不 特 定 多 人 出 借 资 金 。 经 常 性 放 贷 是 指 “ 2 年 内 向 不 特 定 多 人 出 借 资 金 1 0 次 以 上 ” , 行 为 人 在 三 个 月 内 累 计 向 2 0 0 多 名 不 特 定 公 众 放 贷 , 构 成 非 法 放 贷 行 为 。 其 次 , 借 款 人 要 支 付 高 额 年 利 息 , 远 远 超 出 法 律 规 定 的 借 贷 利 息 3 6 % ,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不 仅 是 非 法 放 贷 , 而 且 是 属 于 非 法 发 放 高 利 贷 的 行 为 。 左 后 , 两 名 被 告 人 的 累 计 放 贷 金 额 、 放 贷 人 数 , 达 到 “ 个 . . . 1 6 4 阅 读 林 晓 明 律 师 律 师 随 笔 6 新 规 速 递 | 2 0 2 4 年 最 新 司 法 解 释 《 关 于 办 理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、 裁 定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》 新 规 速 递 | 2 0 2 4 年 最 新 司 法 解 释 《 关 于 办 理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、 裁 定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》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、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、 裁 定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》 已 于 2 0 2 4 年 1 月 8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 9 1 1 次 会 议 、 2 0 2 4 年 7 月 2 3 日 由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十 四 届 检 察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2 4 年 1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?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 0 2 4 年 1 0 . . . 1 4 6 阅 读 邢 志 军 律 师 法 律 常 识 7 手 机 录 音 作 为 证 据 , 需 要 符 合 以 下 四 个 条 件 才 能 被 视 为 合 法 有 效 手 机 录 音 作 为 证 据 , 需 要 符 合 以 下 四 个 条 件 才 能 被 视 为 合 法 有 效 手 机 录 音 可 以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, 但 是 否 被 法 庭 采 纳 需 满 足 以 下 四 个 条 件 。 了 解 这 些 要 点 对 您 大 有 裨 益 , 请 继 续 阅 读 并 收 藏 本 文 。 1 、 在 法 庭 上 提 交 的 录 音 证 据 必 须 确 保 其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, 未 经 剪 辑 或 篡 改 。 例 如 , 如 果 录 音 的 总 时 长 为 1 0 分 钟 , 您 应 提 交 完 整 的 1 0 分 钟 录 音 ; 若 总 时 长 为 6 0 分 钟 , 则 需 提 交 全 部 6 0 分 钟 的 录 音 。 请 不 要 为 了 简 化 法 官 的 工 作 而 只 剪 辑 出 录 音 中 的 关 键 部 分 , 忽 略 . . . 1 4 4 阅 读 闫 国 田 律 师 律 师 随 笔 1 证 明 婚 内 出 轨 的 证 据 有 哪 些 ? 婚 姻 中 最 让 人 难 以 接 受 的 或 许 就 是 一 方 的 出 轨 行 为 , 当 您 已 经 或 正 在 遭 遇 这 样 的 不 幸 , 要 么 宽 恕 与 原 谅 , 要 么 拿 起 法 律 的 武 器 保 护 自 己 , 坚 定 自 己 对 婚 姻 的 忠 贞 。 那 么 一 般 能 证 明 婚 内 出 轨 的 证 据 有 哪 些 呢 , 现 将 实 务 中 常 见 的 几 种 证 据 分 析 如 下 : 一 、 保 证 书 或 悔 过 书 在 出 轨 行 为 被 另 一 方 发 现 之 初 , 有 部 分 人 会 要 求 过 错 方 签 署 保 证 书 或 悔 过 书 , 以 表 明 自 己 悔 过 的 态 度 和 今 后 “ 决 不 再 犯 ” 的 决 心 。 这 种 保 证 书 或 悔 过 书 能 有 力 地 证 明 过 错 方 出 轨 的 法 律 事 实 , 在 . . . 3 2 7 9 阅 读 马 菊 镁 律 师 法 律 常 识 2 最 高 法 : 明 确 ! 单 位 失 信 , 不 得 将 法 定 代 表 人 、 主 要 负 责 人 、 实 际 控 制 人 纳 入 失 信 名 单 ! 来 源 : 网 络 声 明 : 本 文 仅 供 交 流 学 习 , 版 权 归 原 作 者 所 有 , 部 分 文 章 推 送 时 未 能 及 时 与 原 作 者 取 得 联 系 , 若 来 源 标 注 错 误 或 侵 犯 到 您 的 权 益 , 烦 请 告 知 删 除 。 在 2 0 2 4 年 全 国 高 级 法 院 院 长 会 议 上 ,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张 军 对 执 行 工 作 部 署 时 表 示 : 强 化 善 意 文 明 执 行 理 念 , 重 在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对 被 执 行 人 正 常 生 产 生 活 的 影 响 , 把 完 善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、 优 化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、 推 动 高 质 量 发 展 依 法 能 动 地 落 到 实 处 。 “ 强 制 执 行 不 是 不 计 后 果 的 乱 执 行 。 ” 张 军 强 调 . . . 2 2 9 0 阅 读 张 尽 安 律 师 律 师 随 笔 3 法 院 : 通 过 “ 花 呗 ” 扫 码 付 款 的 方 式 形 成 的 民 间 借 贷 行 为 无 效 , 金 额 较 大 的 , 可 能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! 来 源 : 菏 泽 中 院 、 山 东 高 法 作 者 : 曹 县 人 民 法 院 张 玮 祝 贺 声 明 : 本 文 仅 供 交 流 学 习 , 版 权 归 原 作 者 所 有 , 部 分 文 章 推 送 时 未 能 及 时 与 原 作 者 取 得 联 系 , 若 来 源 标 注 错 误 或 侵 犯 到 您 的 权 益 , 烦 请 告 知 删 除 。 基 本 案 情 原 告 郑 某 某 与 被 告 李 某 某 系 小 学 同 学 , 被 告 于 2 0 2 3 年 8 月 2 日 向 原 告 借 款 , 原 告 通 过 支 付 宝 余 额 宝 和 “ 花 呗 ” 向 被 告 转 账 4 9 9 6 . 2 5 元 , 其 中 余 额 宝 支 付 2 6 0 0 元 , “ 花 呗 ” 扫 码 付 款 2 3 9 6 . 2 5 元 。 同 年 8 月 1 2 日 , 被 告 李 某 某 . . . 2 1 7 5 阅 读 张 尽 安 律 师 律 师 随 笔 4 借 条 、 欠 条 、 收 条 怎 么 写 , 模 板 来 了 ! 来 源 : 网 络 声 明 : 本 文 仅 供 交 流 学 习 , 版 权 归 原 作 者 所 有 , 部 分 文 章 推 送 时 未 能 及 时 与 原 作 者 取 得 联 系 , 若 来 源 标 注 错 误 或 侵 犯 到 您 的 权 益 , 烦 请 告 知 删 除 。 借 条 、 欠 条 、 收 条 是 民 间 借 贷 中 三 种 最 常 用 的 字 据 凭 证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该 如 何 正 确 起 草 才 能 尽 量 避 免 风 险 ? 一 起 来 了 解 吧 借 条 “ 借 条 ” , 又 称 “ 借 据 ” ( 或 “ 打 条 子 ” ) , 通 常 指 在 借 用 别 人 金 钱 ( 或 财 物 ) 时 所 立 的 “ 字 据 ” , 由 借 用 人 ( 通 常 为 借 款 人 ) 向 出 借 人 单 方 出 具 , 用 以 表 明 在 双 方 之 间 存 在 一 . . . 1 7 1 2 阅 读 张 尽 安 律 师 律 师 随 笔 5 世 纪 华 通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亏 损 投 资 者 可 积 极 索 赔 2 0 2 4 年 1 1 月 6 日 , 世 纪 华 通 ( 股 票 代 码 : 0 0 2 6 0 2 ) 发 布 关 于 收 到 《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》 的 公 告 。 公 告 显 示 : 浙 江 世 纪 华 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 0 2 3 年 7 月 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立 案 告 知 书 》 ( 证 监 立 字 0 3 8 2 0 2 3 0 6 9 号 ) , 2 0 2 4 年 4 月 1 日 , 公 司 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《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》 ( 处 罚 字 【 2 0 2 4 】 4 8 号 ) , 近 日 公 司 收 到 《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》 ( 【 2 0 2 4 】 1 . . . 1 3 2 6 阅 读 张 云 律 师 其 他 文 章 6 一 审 庭 审 应 变 指 南 : 常 见 问 题 与 巧 妙 解 法 一 审 庭 审 过 程 中 常 遇 到 的 问 题 多 种 多 样 , 以 下 是 一 些 常 见 问 题 的 汇 总 及 应 变 方 法 。 一 、 一 审 开 庭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( 一 ) 律 师 与 当 事 人 的 沟 通 1 、 沟 通 三 件 事 的 内 容 简 述 : ● 如 何 与 当 事 人 家 属 确 认 辩 护 方 案 和 预 期 目 标 。 律 师 需 要 与 当 事 人 深 入 探 讨 案 件 情 况 , 分 析 证 据 和 法 律 规 定 , 共 同 确 定 可 行 的 辩 护 方 案 , 并 明 确 双 方 对 案 件 结 果 的 合 理 预 期 。 ● 根 据 辩 护 方 案 提 交 相 关 申 请 , 如 管 辖 、 回 避 、 申 请 调 取 证 据 等 。 律 师 要 根 据 确 定 的 辩 护 策 略 , 及 时 向 法 院 提 出 相 应 . . . 1 2 2 1 阅 读 张 尽 安 律 师 律 师 随 笔 7 2 0 2 4 年 内 蒙 古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标 准 ( 附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) 一 、 《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2 0 2 3 年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统 计 公 报 》 ( 2 0 2 4 年 1 月 1 9 日 ) 及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统 计 局 发 布 《 2 0 2 3 年 内 蒙 古 城 镇 单 位 就 业 人 员 年 平 均 工 资 情 况 》 ( 2 0 2 4 年 6 月 2 4 日 ) 和 内 蒙 古 统 计 微 讯 ( 2 0 2 4 年 6 月 2 1 日 ) 发 布 的 《 2 0 2 3 年 内 蒙 古 平 均 工 资 》 中 “ 自 治 区 相 同 或 者 相 近 行 业 上 一 年 度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” 数 据 。 二 、 【 护 理 费 】 按 本 标 准 表 1 ( 十 五 ) 项 “ 居 民 服 务 、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” 的 标 准 计 算 。 即 5 4 0 4 5 元 / . . . 1 1 6 7 阅 读 赵 显 超 律 师 法 律 常 识 律 师 文 章 发 布 动 态 戴 允 丝 2 0 2 4 1 2 2 0 律 师 随 笔 : 遇 到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如 何 打 劳 动 仲 裁 官 司 ?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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