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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 狼 公 社 — 互 联 网 共 有 经 济 第 一 示 范 网 站 全 球 首 个 互 联 网 经 济 共 同 体 乌 托 邦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章 程 狼 族 文 化 园 联 系 我 们 商 户 端 入 口 T H E W A L K I N G W O L F : ) 目 前 用 户 已 有 0 0 0 0 0 0 0 5 3 游 狼 公 社 移 动 端 入 口 A b o u t u s 关 于 我 们 T H E W A L K I N G W O L F : ) 游 浪 公 社 游 狼 公 社 是 自 助 旅 游 爱 好 者 及 其 相 关 服 务 商 组 成 的 专 业 旅 游 平 台 。 是 第 一 个 互 联 网 共 有 经 济 模 式 的 示 范 性 试 验 网 站 。 为 全 体 参 与 者 所 共 有 。 其 盈 利 模 式 为 基 于 会 员 人 数 规 模 的 广 告 费 收 入 。 C O M M U N E C H A R T E R 公 社 章 程 N o r m a l 0 7 . 8 磅 0 2 f a l s e f a l s e f a l s e E N U S Z H C N X N O N E M i c r o s o f t I n t e r n e t E x p l o r e r 4 第 一 章 总 则           第 一 条 宗 旨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游 狼 虚 拟 分 配 权 公 社 (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社 ) 是 为 了 探 索 共 有 经 济 模 式 而 成 立 的 示 范 性 公 社 之 一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注 册 本 公 社 会 员 每 一 位 自 然 人 、 经 济 组 织 和 社 会 组 织 在 自 愿 和 接 受 本 章 程 的 基 础 上 成 为 本 公 社 虚 拟 社 员 ( 以 下 简 称 社 员 )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本 公 社 特 别 向 各 位 社 员 做 如 下 提 示 : 本 公 社 虽 然 并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地 位 , 但 社 员 接 受 本 章 程 则 视 同 社 员 承 认 本 章 程 的 约 束 力 并 不 因 此 或 其 他 任 何 因 素 而 受 影 响 。           第 二 条 原 则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因 分 工 的 不 同 每 位 社 员 会 被 分 为 不 同 的 社 员 类 别 , 实 行 价 值 实 现 原 则 , 即 不 同 类 别 社 员 因 其 贡 献 方 式 的 不 同 而 享 有 不 同 的 虚 拟 分 配 权 ( 以 下 简 称 分 配 权 ) 比 例 ; 此 比 例 由 本 公 社 预 先 设 定 , 不 得 视 为 同 股 不 同 权 , 全 体 社 员 对 此 不 持 异 议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同 一 类 社 员 实 行 同 股 同 权 的 原 则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同 一 种 类 同 一 等 级 社 员 实 行 同 工 同 酬 原 则 , 即 同 样 性 质 的 贡 献 获 得 的 分 配 权 比 例 份 额 是 一 样 的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四 、 同 一 类 社 员 实 行 按 劳 分 配 , 优 劳 优 酬 的 分 配 原 则 , 即 同 一 类 社 员 按 其 累 积 贡 献 的 大 小 被 分 为 不 同 的 等 级 , 等 级 越 高 , 每 单 位 劳 动 量 获 得 的 分 配 权 越 多 , 反 之 亦 然 。 这 与 技 术 职 称 越 高 , 薪 资 水 平 越 高 是 一 样 的 道 理 , 不 得 视 为 与 第 二 条 第 三 款 所 列 原 则 相 违 背 ; 全 体 社 员 对 此 不 持 异 议 。           第 三 条 限 制 条 款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本 公 社 为 互 联 网 虚 拟 分 配 权 公 社 , 无 论 虚 拟 社 员 身 份 、 所 持 虚 拟 分 配 权 、 所 持 虚 拟 汉 堡 券 等 均 具 有 虚 拟 性 质 , 任 何 社 员 不 得 视 其 为 真 实 有 价 资 产 进 行 转 让 、 抵 押 、 担 保 等 经 济 活 动 ; 本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本 公 社 为 互 联 网 虚 拟 分 配 权 公 社 , 在 实 际 登 记 成 为 独 立 法 人 公 司 前 , 并 不 具 有 真 实 的 企 业 法 人 法 律 地 位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本 公 社 不 得 以 公 社 名 义 对 外 签 订 任 何 经 济 合 同 , 也 不 得 对 外 借 款 和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。     第 二 章 社 员 分 配 权 比 例 、 权 利 、 义 务           第 四 条 创 立 人 社 员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创 始 人 社 员 持 有 分 配 权 比 例 为 5 % 。 以 共 有 经 济 概 念 文 化 创 意 及 共 有 经 济 模 式 平 台 策 划 、 商 标 设 计 等 无 形 资 产 作 为 出 资 方 式 。 本 分 配 权 比 例 不 因 最 终 评 估 价 格 的 调 整 而 受 影 响 , 全 体 社 员 对 此 不 持 异 议 。           本 公 司 的 创 始 人 社 员 为 昆 明 共 有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创 始 人 社 员 的 权 利 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、 作 为 实 体 公 司 出 任 本 公 社 法 定 代 表 人 , 经 董 事 会 授 权 代 表 本 公 社 对 外 签 订 经 济 合 同 并 进 行 资 金 结 算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 、 在 董 事 会 核 定 的 薪 酬 水 平 内 独 立 组 建 本 公 社 的 管 理 和 运 营 团 队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 、 独 立 制 定 和 执 行 本 公 社 的 发 展 战 略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4 、 按 持 有 分 配 权 比 例 参 与 董 事 会 投 票 及 本 公 社 的 分 红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创 始 人 社 员 的 义 务 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、 在 本 公 社 登 记 成 为 实 际 企 业 法 人 前 , 与 本 公 社 相 关 的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由 该 创 始 人 独 立 承 担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 、 每 日 在 平 台 的 账 务 公 开 栏 目 中 上 报 财 务 数 据 供 全 体 社 员 监 督 。 不 得 上 报 虚 假 的 财 务 数 据 。 涉 及 合 同 及 发 票 的 , 应 同 步 上 传 合 同 及 发 票 的 扫 描 件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 、 在 本 公 社 登 记 成 为 实 际 企 业 法 人 前 , 不 得 对 外 转 让 、 抵 押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将 所 持 分 配 权 变 现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4 、 代 替 本 公 社 全 体 社 员 就 其 分 红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5 、 遵 守 本 章 程 。           第 五 条 发 起 人 社 员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发 起 人 社 员 总 计 所 持 分 配 权 比 例 为 2 0 % , 以 现 金 作 为 出 资 方 式 , 合 计 出 资 人 民 币 陆 拾 万 元 整 ( R M B ¥ 6 0 0 , 0 0 0 . 0 0 )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经 全 体 发 起 人 社 员 约 定 出 资 时 间 为 2 0 1 8 年 6 月 3 0 日 前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发 起 人 社 员 的 名 单 以 w w w . y o u l . c o m 公 示 的 名 单 为 准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四 、 发 起 人 社 员 的 权 利 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、 加 入 本 公 社 董 事 会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 、 不 承 担 与 本 公 社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, 本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 、 经 过 全 体 发 起 人 社 员 同 意 , 在 本 公 社 登 记 和 在 w w w . y o u l . c o m 公 示 后 , 发 起 人 社 员 可 以 参 照 本 条 第 五 款 第 3 项 转 让 其 所 持 分 配 权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4 、 经 全 体 发 起 人 社 员 同 意 可 以 进 行 增 资 , 增 资 协 议 与 所 持 分 配 权 比 例 的 调 整 由 各 发 起 人 社 员 自 行 商 议 。 但 总 计 所 持 本 公 社 分 配 权 比 例 不 因 增 资 而 发 生 变 化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5 、 发 起 人 社 员 持 有 本 公 社 分 配 权 比 例 不 因 其 他 类 型 社 员 的 分 配 权 评 估 价 格 等 因 素 而 发 生 变 化 。 全 体 社 员 对 此 不 持 异 议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6 、 按 所 持 分 配 权 比 例 参 与 董 事 会 投 票 和 本 公 社 的 分 红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五 、 发 起 人 社 员 的 义 务 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、 按 照 约 定 在 2 0 1 8 年 6 月 3 0 日 前 注 入 资 本 金 。 该 资 本 金 由 创 始 人 社 员 代 为 管 理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 、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撤 资 。 本 条 第 五 款 第 3 项 规 定 的 除 外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 、 发 起 人 社 员 不 得 以 除 转 让 之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变 现 其 所 持 分 配 权 的 , 发 起 人 社 员 需 要 转 让 其 所 持 分 配 权 的 , 应 征 得 所 有 其 他 全 体 发 起 人 社 员 的 同 意 , 并 经 过 本 公 社 登 记 和 公 示 方 可 进 行 。 在 同 等 价 格 条 件 下 , 其 他 发 起 人 社 员 可 以 优 先 接 受 该 分 配 权 的 转 让 。 未 经 上 述 程 序 私 自 转 让 、 抵 押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变 现 其 所 持 分 配 权 的 , 视 为 无 效 。 自 实 施 上 述 行 为 之 日 起 , 行 为 社 员 的 发 起 人 社 员 的 身 份 自 动 丧 失 , 其 所 持 分 配 权 按 比 例 分 配 给 其 他 发 起 人 社 员 , 其 注 入 资 金 的 未 投 入 余 额 视 为 违 约 金 计 入 本 公 社 收 入 。 该 分 配 权 的 承 接 方 无 权 获 得 本 公 社 的 发 起 人 社 员 地 位 。 经 上 述 程 序 转 让 其 所 持 虚 拟 分 配 权 的 , 自 实 施 上 述 行 为 之 日 起 , 该 分 配 权 的 承 接 方 获 得 本 公 社 的 发 起 人 社 员 地 位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4 、 承 担 投 资 失 败 的 风 险 , 如 本 公 社 因 经 营 或 因 政 策 因 素 等 其 他 原 因 停 业 , 发 起 人 社 员 不 得 追 究 创 始 人 社 员 及 其 团 队 的 法 律 责 任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5 、 遵 守 本 章 程 。           第 六 条 战 略 投 资 人 社 员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经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一 致 通 过 , 可 以 引 入 战 略 投 资 人 作 为 战 略 投 资 人 社 员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战 略 投 资 人 社 员 总 计 持 有 分 配 权 比 例 为 1 0 % , 以 货 币 作 为 出 资 方 式 。 战 略 投 资 人 可 以 按 每 1 % 分 配 权 出 价 申 请 成 为 战 略 投 资 人 社 员 , 也 可 以 按 全 部 1 0 % 分 配 权 出 价 申 请 成 为 战 略 投 资 人 社 员 。 每 1 % 的 最 低 申 请 出 资 额 不 得 低 于 人 民 币 肆 万 元 整 ( R M B ¥ 4 0 , 0 0 0 . 0 0 ) , 最 高 额 不 限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战 略 投 资 人 的 出 资 金 额 与 时 间 经 与 董 事 会 协 商 一 致 后 , 以 书 面 合 同 的 形 式 另 行 签 订 。 由 创 始 人 社 员 代 表 董 事 会 及 本 公 社 作 为 甲 方 并 接 收 和 管 理 战 略 投 资 人 的 所 出 资 金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四 、 战 略 投 资 人 自 资 金 注 入 之 日 起 , 即 获 得 战 略 投 资 人 社 员 地 位 , 与 发 起 人 社 员 享 有 同 样 的 权 利 , 承 担 同 样 的 义 务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五 、 至 董 事 会 做 出 登 记 决 议 之 日 起 , 战 略 投 资 人 社 员 如 有 剩 余 分 配 权 , 将 平 均 分 配 给 基 金 社 员 ( 各 1 / 2 ) 。           第 七 条 基 金 社 员 与 基 金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基 金 社 员 仍 然 是 本 公 社 的 社 员 , 出 资 方 式 为 无 形 资 产 , 以 所 持 在 本 公 社 获 取 的 汉 堡 券 出 资 。 汉 堡 券 的 参 考 价 格 不 得 视 为 实 际 价 格 , 汉 堡 券 的 最 终 评 估 价 格 不 影 响 基 金 社 员 所 持 的 分 配 权 比 例 。 全 体 社 员 对 此 不 持 异 议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由 于 基 金 社 员 的 个 人 持 股 过 于 分 散 和 细 碎 , 为 了 便 于 管 理 , 也 为 了 便 于 登 记 成 为 实 际 的 独 立 法 人 公 司 , 全 体 基 金 社 员 同 意 加 入 虚 拟 山 狼 基 金 与 虚 拟 水 狼 基 金 , 由 上 述 两 个 虚 拟 基 金 代 持 全 体 基 金 社 员 的 分 配 权 , 行 使 相 应 的 权 利 ,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上 述 两 个 虚 拟 基 金 共 持 有 本 公 社 5 5 % 的 分 配 权 。 其 中 山 狼 虚 拟 基 金 共 持 有 本 公 社 3 5 % 的 分 配 权 , 社 员 构 成 为 本 公 社 的 自 助 旅 行 者 。 其 中 水 狼 虚 拟 基 金 共 持 有 本 公 社 2 0 % 的 分 配 权 , 社 员 构 成 为 本 公 社 的 旅 行 服 务 商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四 、 上 述 两 个 虚 拟 基 金 经 过 全 球 招 标 可 以 引 入 实 际 基 金 。 基 金 名 称 可 以 更 改 为 引 入 基 金 的 实 际 名 称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五 、 基 金 社 员 的 权 利 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、 不 承 担 与 本 公 社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。 本 章 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 、 按 照 本 公 社 相 关 的 积 分 规 则 获 得 汉 堡 券 及 相 应 分 配 权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 、 按 照 其 获 得 的 分 配 权 比 例 参 与 本 公 社 投 票 及 分 红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六 、 基 金 社 员 的 义 务 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、 在 登 记 成 为 实 际 的 企 业 法 人 前 , 不 得 抵 押 、 转 让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变 现 其 所 持 汉 堡 券 及 分 配 权 。 本 公 社 积 分 规 则 规 定 的 除 外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 、 基 金 社 员 因 违 反 本 公 社 积 分 规 则 而 导 致 汉 堡 券 余 额 出 现 负 数 , 注 销 其 社 员 账 号 并 终 身 禁 止 注 册 成 为 本 公 社 社 员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 、 承 担 投 资 失 败 的 风 险 , 如 本 公 社 因 经 营 或 因 政 策 因 素 等 其 他 原 因 停 业 , 基 金 社 员 不 得 追 究 创 始 人 社 员 及 其 团 队 的 法 律 责 任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4 、 遵 守 本 章 程 。           第 八 条 : 后 台 社 员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后 台 社 员 指 的 是 为 本 公 社 互 联 网 平 台 提 供 服 务 器 及 其 日 常 维 护 , 完 善 平 台 功 能 的 服 务 商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后 台 社 员 以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出 资 , 持 有 的 分 配 权 为 8 % , 此 分 配 权 不 因 其 最 终 评 估 价 格 而 发 生 变 动 , 全 体 社 员 对 此 不 持 异 议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后 台 社 员 经 全 球 招 标 产 生 , 在 未 产 生 前 , 本 公 社 的 平 台 开 发 、 维 护 等 相 关 费 用 计 入 本 公 社 成 本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四 、 后 台 社 员 的 权 利 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、 不 承 担 与 本 公 社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。 但 未 经 本 公 社 董 事 会 授 权 擅 自 使 用 本 公 社 名 下 服 务 器 及 其 附 属 软 硬 件 和 从 事 其 他 不 法 行 为 的 除 外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 、 按 照 其 获 得 的 分 配 权 比 例 参 与 本 公 社 投 票 及 分 红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五 、 后 台 社 员 的 义 务 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、 不 得 就 其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再 收 取 本 公 社 的 任 何 费 用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 、 就 其 服 务 提 供 服 务 保 证 金 , 保 证 金 金 额 及 相 关 条 款 经 招 标 程 序 及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另 行 签 订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 、 承 担 投 资 失 败 的 风 险 , 如 本 公 社 因 经 营 或 因 政 策 因 素 等 其 他 原 因 停 业 , 后 台 社 员 不 得 追 究 创 始 人 社 员 及 其 团 队 的 法 律 责 任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4 、 遵 守 本 章 程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六 、 自 董 事 会 做 出 登 记 决 议 之 日 起 , 没 有 产 生 后 台 社 员 的 , 其 所 应 持 的 分 配 权 将 平 均 划 拨 给 基 金 社 员 ( 各 1 / 2 或 4 % ) 。           第 九 条 编 辑 部 社 员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编 辑 部 社 员 由 创 始 人 社 员 独 立 指 定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编 辑 部 社 员 以 其 持 有 的 汉 堡 券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出 资 , 持 有 的 分 配 权 为 2 % , 此 分 配 权 比 例 不 因 其 最 终 评 估 价 格 而 发 生 变 动 , 全 体 社 员 对 此 不 持 异 议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编 辑 部 社 员 的 权 利 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、 不 承 担 与 本 公 社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 、 按 照 其 获 得 的 分 配 权 比 例 参 与 本 公 社 投 票 及 分 红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四 、 编 辑 部 社 员 的 义 务 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、 不 得 就 其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再 向 本 公 社 收 取 任 何 报 酬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 、 承 担 投 资 失 败 的 风 险 , 如 本 公 社 因 经 营 或 因 政 策 因 素 等 其 他 原 因 停 业 , 编 辑 部 社 员 不 得 追 究 创 始 人 社 员 及 其 团 队 的 法 律 责 任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 、 遵 守 本 章 程 。           第 十 条 汉 堡 券 获 得 的 规 则 及 股 份 计 算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狼 友 获 得 汉 堡 券 的 规 则 如 下 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、 游 狼 尖 兵 发 布 随 笔       2 汉 堡 券 , 回 复 1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随 想       3 汉 堡 券 , 回 复 1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明 信 片   4 汉 堡 券 , 回 复 1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那 时 风 情 5 汉 堡 券 , 回 复 1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长 游 记   1 5 汉 堡 券 , 回 复 1 汉 堡 券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 、 游 狼 彪 骑 发 布 随 笔       3 汉 堡 券 , 回 复 2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随 想       4 汉 堡 券 , 回 复 2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明 信 片   5 汉 堡 券 , 回 复 2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那 时 风 情 6 汉 堡 券 , 回 复 2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长 游 记   2 0 汉 堡 券 , 回 复 2 汉 堡 券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 、 游 狼 校 尉 发 布 随 笔       4 汉 堡 券 , 回 复 3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随 想       5 汉 堡 券 , 回 复 3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明 信 片   6 汉 堡 券 , 回 复 3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那 时 风 情 7 汉 堡 券 , 回 复 3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长 游 记   2 5 汉 堡 券 , 回 复 2 汉 堡 券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4 、 游 狼 大 将 发 布 随 笔       5 汉 堡 券 , 回 复 4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随 想       6 汉 堡 券 , 回 复 4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明 信 片   7 汉 堡 券 , 回 复 4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那 时 风 情 8 汉 堡 券 , 回 复 4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长 游 记   3 0 汉 堡 券 , 回 复 4 汉 堡 券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5 、 游 狼 天 王 发 布 随 笔       5 汉 堡 券 , 回 复 5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随 想       6 汉 堡 券 , 回 复 5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明 信 片   7 汉 堡 券 , 回 复 5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那 时 风 情 8 汉 堡 券 , 回 复 5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发 布 长 游 记   3 5 汉 堡 券 , 回 复 5 汉 堡 券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6 、 每 个 社 员 每 日 发 布 随 笔 不 得 超 过 1 0 篇 ; 发 布 随 想 不 得 超 过 8 篇 ; 发 布 明 信 片 不 得 超 过 6 篇 ; 发 布 那 时 风 情 不 得 超 过 5 篇 ; 发 布 长 游 记 不 得 超 过 2 篇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7 、 形 象 大 使 发 布 文 章 类 , 字 数 不 得 低 于 5 0 字 , 并 至 少 包 括 一 张 图 片 , 1 5 汉 堡 券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8 、 社 员 每 1 2 小 时 登 陆 一 次 , 奖 励 1 汉 堡 券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9 、 社 员 就 其 消 费 订 单 发 表 评 论 , 奖 励 2 汉 堡 券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0 、 大 队 成 员 人 数 大 于 等 于 5 0 人 的 , 成 员 每 发 出 一 篇 帖 子 奖 励 大 队 长 5 汉 堡 券 。 该 大 队 成 员 发 帖 时 点 大 队 成 员 达 到 1 0 0 人 , 奖 励 大 队 长 1 0 汉 堡 券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1 、 社 员 恶 意 发 帖 , 大 队 人 数 不 足 5 0 人 , 双 倍 扣 减 该 社 员 发 帖 所 得 汉 堡 券 , 扣 减 大 队 长 1 0 汉 堡 券 ; 大 于 等 于 5 0 人 的 , 双 倍 扣 减 该 社 员 发 帖 所 得 汉 堡 券 , 扣 减 大 队 长 2 0 汉 堡 券 。 社 员 因 恶 意 发 帖 导 致 狼 卡 出 现 负 数 , 注 销 其 账 号 和 汉 堡 券 。 大 队 长 因 本 身 或 其 社 员 恶 意 发 帖 导 致 狼 卡 余 额 出 现 负 数 , 注 销 其 账 号 和 汉 堡 券 。   5 年 内 禁 止 注 册 本 站 。             社 员 恶 意 发 帖 的 详 细 规 定 见 附 则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1 2 、 编 辑 部 社 员 自 聘 用 之 日 起 每 日 发 放 汉 堡 券 5 0 0 个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狼 主 ( 商 户 ) 获 得 汉 堡 券 的 规 则 如 下 : 1 、 狼 主 通 过 提 供 服 务 折 扣 换 取 狼 友 所 持 汉 堡 券 来 获 得 汉 堡 券 , 所 得 汉 堡 券 是 其 持 股 比 例 的 唯 一 标 准 。   2 、 狼 主 不 得 恶 意 欺 诈 , 一 经 发 现 即 注 销 账 号 及 其 汉 堡 券 , 5 年 内 禁 止 注 册 本 站 。 狼 主 恶 意 欺 诈 的 详 细 规 则 见 附 则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汉 堡 券 是 狼 友 以 及 狼 主 持 有 本 网 站 分 配 权 的 依 据 , 所 持 具 体 分 配 权 由 本 网 站 于 北 京 时 间 每 日 2 1 点 进 行 更 新 。 计 算 依 据 如 下 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、 狼 友 所 持 分 配 权 = 更 新 时 点 狼 卡 汉 堡 券 余 额 ÷ 更 新 时 点 所 有 狼 友 狼 卡 汉 堡 券 余 额 × 3 5 %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 、 狼 主 ( 商 户 ) 所 持 分 配 权 = 更 新 时 点 狼 卡 汉 堡 券 余 额 ÷ 更 新 时 点 所 有 狼 主 狼 卡 汉 堡 券 余 额 × 2 0 %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 、 编 辑 部 社 员 所 持 分 配 权 = 更 新 时 点 狼 卡 汉 堡 券 余 额 ÷ 更 新 时 点 所 有 编 辑 部 成 员 狼 卡 汉 堡 券 余 额 × 2 % 。     第 三 章 股 东 会 、 监 事 会           第 十 一 条 在 登 记 成 为 实 际 的 企 业 法 人 前 , 本 公 社 不 设 股 东 会 、 监 事 会 。   第 四 章 董 事 会           第 十 二 条 : 董 事 会 及 其 职 责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本 公 社 设 董 事 会 , 由 创 始 人 社 员 、 发 起 人 社 员 及 战 略 股 社 员 组 成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除 以 下 事 项 , 董 事 会 不 对 其 他 事 项 做 出 决 议 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1 、 对 是 否 同 意 财 务 开 支 计 划 做 出 决 议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 、 就 是 否 进 行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做 出 决 议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3 、 就 是 否 登 记 设 立 成 为 实 际 的 企 业 法 人 及 其 相 关 事 宜 做 出 决 议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4 、 就 是 否 关 闭 、 解 散 、 清 算 本 公 社 做 出 决 议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董 事 会 作 出 决 议 须 经 2 / 3 以 上 具 有 投 票 权 的 董 事 成 员 同 意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四 、 董 事 会 有 权 检 查 创 始 人 社 员 账 务 及 调 阅 账 本 。     第 五 章 登 记           第 十 三 条 登 记 设 立 及 登 记 期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本 公 社 经 董 事 会 决 议 可 以 登 记 设 立 成 为 实 际 的 企 业 法 人 公 司 , 登 记 设 立 的 地 点 由 董 事 会 确 定 , 按 所 选 地 点 所 在 国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登 记 设 立 , 接 受 该 国 法 律 管 辖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在 登 记 设 立 过 程 中 , 本 章 程 与 登 记 地 法 律 有 冲 突 的 , 按 登 记 地 法 律 进 行 修 改 , 修 改 内 容 须 经 董 事 会 2 / 3 以 上 投 票 权 社 员 同 意 , 未 达 到 则 视 为 放 弃 登 记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董 事 会 就 登 记 做 出 的 决 议 , 全 体 社 员 必 须 无 条 件 服 从 与 配 合 , 全 体 社 员 对 此 不 持 异 议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四 、 自 董 事 会 做 出 登 记 决 议 之 日 起 , 本 公 社 关 闭 进 入 登 记 期 , 全 部 社 员 的 数 据 整 理 下 载 核 对 无 误 后 经 董 事 会 确 认 重 新 开 放 。 登 记 期 的 时 长 以 本 公 社 公 告 为 准 。           第 十 四 条 股 东 及 股 权 登 记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任 何 自 然 人 、 经 济 组 织 、 社 会 组 织 在 自 愿 和 接 受 本 章 程 的 基 础 上 经 在 本 公 社 官 网 注 册 成 为 会 员 后 方 能 登 记 成 为 社 员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任 何 自 然 人 、 经 济 组 织 、 社 会 组 织 登 记 成 为 社 员 必 须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, 由 本 公 社 官 网 或 其 指 定 机 构 进 行 审 核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经 董 事 会 做 出 登 记 决 议 的 , 由 董 事 会 以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形 式 确 定 股 东 及 股 权 登 记 起 始 时 间 和 截 止 时 间 , 登 记 时 间 不 少 于 3 0 个 工 作 日 。 本 公 社 全 体 社 员 均 无 条 件 执 行 决 议 并 配 合 登 记 , 全 体 社 员 对 此 无 异 议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四 、 超 过 股 东 及 股 权 登 记 时 间 未 进 行 登 记 的 社 员 , 自 超 过 之 日 起 3 个 月 ( 含 ) 以 内 , 其 所 持 分 配 权 由 代 持 基 金 或 董 事 会 指 定 机 构 代 持 , 其 所 有 权 及 其 孽 生 权 益 由 原 社 员 享 有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五 、 超 过 股 东 及 股 权 登 记 时 间 3 个 月 以 上 未 进 行 登 记 的 社 员 , 由 本 公 社 官 网 及 社 会 媒 体 发 布 催 促 登 记 公 告 , 自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0 日 ( 含 ) 内 仍 未 登 记 的 社 员 , 其 所 持 分 配 权 及 其 孽 生 权 益 将 清 零 或 等 同 于 将 其 按 比 例 分 配 给 其 他 同 类 社 员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六 、 登 记 成 为 实 际 企 业 法 人 公 司 需 要 代 持 基 金 代 表 其 所 属 基 金 社 员 进 行 整 体 登 记 的 , 登 记 之 后 基 金 社 员 需 要 出 售 、 转 让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变 现 其 所 持 股 份 的 , 应 通 过 代 持 基 金 进 行 办 理 并 缴 纳 3 % 的 手 续 费 。 全 体 社 员 对 此 不 持 异 议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七 、 登 记 成 为 实 际 企 业 法 人 公 司 不 需 要 代 持 基 金 代 表 其 所 属 基 金 社 员 进 行 整 体 登 记 的 , 由 本 公 社 官 网 在 股 东 登 记 结 束 后 在 官 方 网 站 公 布 股 东 名 册 ,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没 有 异 议 的 , 按 股 东 名 册 进 行 登 记 , 股 东 无 需 缴 纳 手 续 费 。           第 十 五 条 经 营 及 永 续 经 营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本 公 社 以 推 动 和 发 展 自 助 旅 游 为 主 要 业 务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本 公 社 登 记 成 为 企 业 法 人 公 司 后 本 公 社 仍 然 以 网 站 的 形 式 存 续 并 营 运 , 本 公 社 预 设 的 分 配 权 比 例 不 变 , 新 实 际 企 业 法 人 公 司 自 动 获 得 分 配 给 本 公 社 原 创 始 人 社 员 、 发 起 人 社 员 、 战 略 投 资 社 员 共 3 5 % 的 分 配 权 并 成 为 本 公 社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, 继 承 本 公 社 原 有 域 名 、 网 站 、 商 标 、 未 分 配 利 润 等 有 形 及 无 形 资 产 ; 负 责 制 定 本 公 社 新 的 章 程 。 本 公 社 不 再 设 创 始 人 社 员 、 发 起 人 社 员 、 战 略 投 资 社 员 及 新 增 其 他 社 员 类 型 。 除 以 上 三 类 社 员 之 外 的 其 他 分 配 权 的 社 员 类 型 仍 然 存 续 , 所 预 先 分 配 的 总 持 股 比 例 不 变 , 但 需 要 重 新 注 册 和 签 订 新 的 章 程 并 按 新 章 程 重 新 获 得 分 配 权 。     第 六 章 利 润 分 配         第 十 六 条 经 董 事 会 做 出 决 议 本 公 社 可 以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在 未 登 记 成 为 实 际 企 业 法 人 公 司 前 , 利 润 分 配 前 应 参 照 第 五 章 第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进 行 分 配 权 的 登 记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登 记 期 和 分 配 期 内 本 公 社 关 闭 , 直 到 利 润 分 配 结 束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利 润 分 配 结 束 后 , 由 创 始 人 社 员 按 本 公 社 所 在 国 税 法 规 定 整 体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, 未 分 配 利 润 按 相 关 会 计 准 则 进 行 结 转 。 登 记 期 内 享 有 分 配 权 并 提 供 了 相 关 银 行 账 号 的 社 员 , 由 创 始 人 社 员 账 号 按 税 后 利 润 直 接 划 拨 至 该 社 员 账 号 。     第 七 章 解 散 与 清 算         第 十 七 条 本 公 社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, 可 以 解 散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经 董 事 会 做 出 决 议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被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, 已 无 重 新 开 放 的 可 能 ;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三 、 现 金 耗 尽 , 无 法 继 续 营 运 。           第 十 八 条 清 算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一 、 本 公 社 解 散 时 没 有 盈 利 的 , 无 需 进 行 清 算 , 发 起 人 社 员 及 战 略 投 资 人 社 员 投 入 的 现 金 有 余 额 的 , 扣 除 亏 损 后 按 比 例 退 回 原 现 金 投 入 人 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 、 本 公 社 解 散 时 有 盈 利 的 , 由 董 事 会 决 议 参 照 本 章 程 第 十 四 条 进 行 分 配 权 的 登 记 并 聘 请 第 三 方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进 行 清 算 ; 清 算 费 用 从 盈 利 中 扣 除 , 清 算 结 果 经 董 事 会 确 认 后 在 本 公 社 官 方 网 站 公 布 并 执 行 。     第 八 章 附 则   第 十 九 条 : 关 于 主 观 恶 意 的 规 则 : 一 、 狼 友 有 如 下 行 为 被 视 为 主 观 恶 意 : 1 、 所 发 布 信 息 违 反 了 所 在 国 关 于 互 联 网 管 理 条 例 或 法 律 的 规 定 。 2 、 发 布 与 旅 行 无 关 的 内 容 ; 或 发 布 虚 假 的 旅 游 经 历 与 信 息 。 3 、 抄 袭 或 有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。 4 、 重 复 发 布 或 者 使 用 机 器 人 发 布 。 5 、 发 布 内 容 中 包 含 了 对 其 它 注 册 会 员 的 人 身 攻 击 或 虚 假 构 陷 。 6 、 伪 造 虚 假 付 款 记 录 。 7 、 与 狼 主 ( 商 户 ) 合 谋 编 造 虚 假 交 易 。 二 、 狼 主 ( 商 户 ) 有 如 下 行 为 被 视 为 主 观 恶 意 : 1 、 收 到 狼 友 付 款 后 1 小 时 内 没 有 点 击 “ 商 家 已 收 款 ” 按 钮 。 2 、 狼 友 提 供 核 销 码 后 1 小 时 内 没 有 核 销 导 致 狼 友 无 法 评 价 。 3 、 与 狼 友 合 谋 编 造 虚 假 交 易 。 第 二 十 条 本 章 程 解 释 权 属 于 本 公 社 董 事 会 。          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需 经 1 / 2 以 上 投 票 权 社 员 同 意 。   w w w . y o u l . c o m   m o r e > > C O M M U N E C H A R T E R 狼 族 文 化 园 狼 族 文 化 m o r e > > 狼 族 盟 约 m o r e > > 汉 堡 劵 m o r e > > 狼 衔 m o r e > > 狼 徽 m o r e > > 狼 卡 m o r e > > C O N T A C T U S 联 系 我 们 E m a i l : p 0 0 q p 0 0 q @ 1 6 3 . c o m Q Q : 微 信 : X 1 0 0 2 5 1 0 ( 游 狼 公 社 ) 联 系 电 话 : 1 8 0 8 2 9 6 5 1 0 2 加 入 本 站 无 需 缴 纳 任 何 费 用 , 会 员 之 间 的 交 易 直 接 结 算 , 无 任 何 手 续 费 。 C O P Y R I G H T ( © ) 2 0 1 9 游 狼 公 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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