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黔东南州建筑行业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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黔东南州建筑行业协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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黔东南州建筑行业协会,成立于2018年8月17日,由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会长单位,黔东南州各建筑企业单位自愿入会组成,并依法登记,是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。业务主管单位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,登记管理机关为黔东南州民政局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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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网 站 首 页 | 协 会 慨 况 协 会 简 介 协 会 领 导 组 织 机 构 协 会 章 程 协 会 荣 誉 | 协 会 文 件 公 示 公 告 协 会 新 闻 媒 体 聚 焦 募 捐 公 告 | 政 策 法 规 | 专 栏 专 题 | 培 训 考 试 在 线 报 名 培 训 指 南 | 企 业 风 采 图 片 展 示 | 专 家 库 | 加 入 协 会 入 会 须 知 申 请 下 载 重 磅 ! 住 建 部 换 证 和 延 续 通 知 : 三 . . . 利 好 ! 住 建 厅 刚 刚 发 布 资 质 延 续 补 . . .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. . . 建 筑 资 质 住 建 部 : 废 止 《 关 于 实 行 建 筑 业 企 . . . 协 会 新 闻 媒 体 聚 焦 公 示 公 告 募 捐 公 告 2 0 2 2 0 7 2 6 聚 力 创 精 品 力 创 鲁 班 奖 2 0 2 1 1 0 1 4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开 展 2 0 2 1 年 度 法 务 培 训 活 动 2 0 2 0 0 6 0 2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法 务 培 训 2 0 2 0 0 3 1 9 黔 东 南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领 导 到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调 研 指 导 2 0 2 0 0 1 1 3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召 开 二 零 一 九 年 度 年 终 总 结 大 会 暨 会 员 表 彰 大 会 2 0 1 9 1 2 2 7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赴 黎 平 县 贵 州 德 凤 建 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调 研 2 0 1 9 1 1 2 7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赴 杭 州 市 交 流 考 察 活 动 简 报 2 0 1 9 1 0 2 4 黔 东 南 州 “ 苗 乡 侗 寨 杯 ” 优 质 工 程 、 安 优 工 程 评 选 培 训 活 动 简 报 2 0 2 1 0 2 2 2 2 0 2 1 年 我 最 关 心 的 问 题 是 建 筑 业 会 遇 到 四 大 难 题 及 其 对 策 2 0 2 1 0 2 2 2 细 数 工 地 上 的 1 0 0 种 浪 费 , 原 来 利 润 被 它 们 吃 掉 了 ! 2 0 1 9 0 2 2 7 黔 东 南 州 2 0 1 8 年 建 筑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标 准 化 暨 “ 打 赢 蓝 天 保 卫 战 ” 现 . . . 2 0 2 4 1 0 1 1 贵 州 省 建 筑 工 程 优 质 质 量 结 构 工 程 评 定 办 法 ( 修 订 稿 ) 2 0 2 4 1 0 1 1 贵 州 省 房 屋 市 政 工 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样 板 工 地 评 定 办 法 ( 修 订 稿 ) 2 0 2 4 0 9 2 0 黔 建 协 〔 2 0 2 4 〕 8 号 关 于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暂 停 开 展 工 作 的 通 知 2 0 2 4 0 6 1 2 黔 建 协 〔 2 0 2 4 〕 7 号 通 知 2 0 2 4 0 5 1 1 黔 建 协 〔 2 0 2 4 〕 6 号 关 于 召 开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2 0 2 4 年 度 第 一 . . . 2 0 2 4 0 3 0 6 “ 抓 命 脉 保 资 质 ” 建 企 三 级 资 质 政 策 解 读 专 题 研 讨 会 2 0 2 4 0 3 0 4 2 0 2 4 年 资 质 延 续 企 业 提 供 材 料 2 0 2 4 0 2 0 1 黔 建 协 [ 2 0 2 4 ] 2 号 关 于 全 州 建 筑 行 业 当 前 急 需 解 决 有 关 问 题 请 示 2 0 1 9 0 9 1 0 2 0 1 9 年 9 月 9 日 星 期 一 黔 东 南 中 泰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. . . 2 0 1 9 0 9 1 0 2 0 1 9 年 9 月 9 日 星 期 一 黔 东 南 中 信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微 . . . 2 0 1 9 0 9 0 3 2 0 1 9 年 9 月 3 日 星 期 二 贵 州 中 凯 交 通 建 设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微 信 转 . . . 2 0 1 9 0 9 0 2 2 0 1 9 年 9 月 2 日 星 期 一   黔 东 南 大 地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现 . . . 2 0 1 9 0 8 2 8 2 0 1 9 年 8 月 2 8 日 星 期 三 王 玉 贵 微 信 转 账 捐 款 壹 仟 元 整 2 0 1 9 0 8 2 8 2 0 1 9 年 8 月 2 7 日 星 期 二 唐 合 权 捐 款 壹 仟 元 整 2 0 1 9 0 8 2 8 2 0 1 9 年 8 月 2 7 日 星 期 二 贵 州 中 建 伟 业 建 设 ( 集 团 )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. . . 2 0 1 9 0 8 2 1 2 0 1 9 年 8 月 2 1 日 星 期 三 贵 州 省 凯 里 东 信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微 信 . . . 2 0 1 9 0 8 2 0 2 0 1 9 年 8 月 2 0 日 星 期 二 贵 州 中 恒 建 设 工 程 总 公 司 微 信 转 账 捐 款 壹 万 元 整 2 0 1 9 0 8 1 9 2 0 1 9 年 8 月 1 6 日 星 期 五 贵 州 中 顺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微 信 转 账 捐 款 壹 万 元 整 2 0 1 9 0 8 1 9 2 0 1 9 年 8 月 1 6 日 星 期 五 贵 州 宸 力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微 信 转 . . . 2 0 1 9 0 8 1 9 2 0 1 9 年 8 月 1 5 日 星 期 四 吴 大 地 现 金 捐 款 壹 仟 元 整 2 0 1 9 0 8 1 9 2 0 1 9 年 8 月 1 5 日 星 期 四 武 俗 凡 现 金 捐 款 壹 仟 元 整 协 会 简 介 协 会 领 导 组 织 机 构 协 会 章 程 协 会 荣 誉    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, 成 立 于 2 0 1 8 年 8 月 1 7 日 , 由 贵 州 中 建 伟 业 建 设 ( 集 团 )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作 为 会 长 单 位 , 黔 东 南 州 各 建 筑 企 业 单 位 自 愿 入 会 组 成 , 并 依 法 登 记 , 是 专 业 性 、 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组 织 。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黔 东 南 州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,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为 黔 东 南 州 民 政 局 。     现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拥 有 会 长 一 名 , 副 会 长 十 二 名 , 秘 书 长 一 名 , 办 公 室 人 员 五 名 , 并 邀 请 原 协 会 领 导 作 为 临 时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帮 助 整 理 协 会 事 宜 , 协 会 办 公 地 址 位 于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文 化 南 路 8 号 贵 州 中 建 伟 业 办 公 楼 1 5 楼 。    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现 有 会 员 7 0 多 家 , 基 本 涵 盖 了 所 在 黔 东 南 州 地 区 的 特 级 、 一 级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企 业 。 为 适 应 新 形 势 的 发 展 , 协 会 会 积 极 参 与 行 业 管 理 , 进 行 市 场 调 研 、 制 定 规 划 、 组 织 培 训 、 开 展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活 动 、 培 育 建 立 行 业 自 律 机 制 , 协 会 的 整 体 工 作 水 平 不 断 提 升 。    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实 行 自 愿 入 会 、 自 理 会 务 、 自 筹 经 费 、 自 我 约 束 , 自 觉 接 受 政 府 部 门 的 监 督 与 管 理 。 坚 持 以 服 务 企 业 为 宗 旨 , 积 极 研 究 探 讨 建 筑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方 向 、 理 论 , 引 导 企 业 找 准 市 场 定 位 ; 调 查 、 收 集 、 分 析 本 行 业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难 点 ,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企 业 的 意 見 和 要 求 , 维 护 会 员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; 开 展 业 务 技 术 培 训 和 理 轮 研 究 讲 座 活 动 , 帮 助 企 业 培 养 人 才 、 提 高 素 质 ; 组 织 开 展 各 项 年 度 评 优 评 奖 活 动 , 促 进 企 业 提 高 工 程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; 出 版 会 刊 , 建 立 网 络 平 台 , 传 递 信 息 、 交 流 经 验 , 弘 扬 先 进 、 树 立 典 型 , 努 力 推 动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业 不 断 向 前 发 展 。     虽 然 当 前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成 立 不 久 , 但 协 会 将 坚 持 履 行 服 务 宗 旨 , 发 扬 热 情 服 务 , 求 实 创 新 , 振 兴 行 业 的 精 神 , 以 极 大 的 热 情 , 严 谨 的 态 度 , 踏 实 的 工 作 , 更 好 地 发 挥 企 业 与 政 府 , 企 业 与 市 场 , 企 业 与 企 业 的 桥 梁 作 用 , 为 黔 东 南 建 筑 业 的 不 断 发 展 和 繁 荣 贡 献 力 量 。 查 看 详 情 常 务 理 事 : 唐 合 权 ( 贵 州 中 建 伟 业 建 设 ( 集 团 )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) 邹 远 宏 ( 黔 东 南 州 大 地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) 欧 儒 林 ( 贵 州 开 源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) 粟 泽 全 ( 贵 州 中 恒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) 理 事 : 唐 征 东 ( 贵 州 省 东 信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) 唐 俊 军 ( 贵 州 中 顺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) 戴 奇 绍 ( 黔 东 南 恒 盛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) 王 玉 贵 ( 贵 州 省 中 凯 交 通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) 唐 水 深 ( 凯 里 市 鸿 达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送 变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) 钟 华 新 (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中 航 建 筑 装 饰 工 程 公 司 ) 张 金 海 ( 贵 州 宸 力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) 杨 晓 辉 ( 黔 东 南 中 信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) 吴 水 明 ( 黔 东 南 中 泰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) 查 看 详 情 查 看 详 情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( 草 案 )     第 一 章 总 则     第 一 条 本 团 体 的 名 称 是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。 英 文 名 称 为 : Q i a n d o n g n a n S t a t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I n d u s t r y A s s o c i a t i o n . 缩 写 为 : Q S C I A .     第 二 条 本 团 体 是 由 单 位 自 愿 组 成 的 行 业 性 、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。     第 三 条 本 团 体 的 宗 旨 : 遵 守 宪 法 、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,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。 以 拥 护 习 近 平 为 核 心 的 党 中 央 领 导 ,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, 按 照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和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要 求 , 联 合 州 内 外 建 设 行 业 各 方 面 力 量 , 坚 持 双 向 服 务 , 搞 好 行 业 管 理 各 项 工 作 , 推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, 提 高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, 为 把 全 州 建 筑 行 业 真 正 成 为 国 民 经 济 支 柱 产 业 做 出 积 极 贡 献 。     第 四 条 本 团 体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是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民 政 局 ,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是 黔 东 南 苗 族 侗 族 自 治 州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。     本 团 体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。     第 五 条 本 团 体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。 本 团 体 的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是 本 团 体 的 组 成 部 分 ,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, 不 得 另 行 制 订 章 程 , 在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发 展 会 员 、 开 展 活 动 , 法 律 责 任 由 本 团 体 承 担 。     第 六 条 本 团 体 的 住 所 是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文 化 南 路 8 号 、 贵 州 中 建 伟 业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大 楼 十 五 楼 。     第 二 章 加 强 党 的 建 设     第 七 条 本 团 体 按 照 《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》 及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党 的 组 织 或 接 受 上 级 党 组 织 派 遣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。     第 八 条 本 团 体 党 组 织 要 积 极 发 挥 政 治 引 领 、 先 锋 模 范 、 监 督 规 范 行 为 的 主 导 作 用 , 保 障 本 团 体 健 康 发 展 。     第 九 条 本 团 体 党 组 织 要 在 本 单 位 的 诚 信 自 律 、 廉 政 建 设 中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。     第 十 条 本 团 体 党 组 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和 维 护 党 的 纪 律 , 党 员 必 须 自 觉 接 受 党 的 纪 律 约 束 , 接 受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考 评 。       第 三 章 业 务 范 围     第 十 一 条 本 团 体 的 业 务 范 围 :     ( 一 ) 积 极 参 加 政 府 组 织 对 建 设 行 业 协 会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理 论 、 方 针 政 策 的 探 讨 , 接 受 政 府 委 托 进 行 专 题 调 研 , 向 政 府 部 门 提 出 建 筑 企 业 改 制 及 行 业 发 展 的 经 济 技 术 政 策 建 议 。     ( 二 ) 协 助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和 实 施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有 关 法 规 , 加 强 行 业 管 理 , 接 受 委 托 承 办 建 设 行 业 具 体 的 有 关 工 作 。     ( 三 ) 引 导 和 推 动 企 业 面 向 市 场 、 转 换 经 营 机 制 , 发 展 横 向 联 合 , 推 广 会 员 单 位 企 业 改 革 和 经 营 管 理 的 先 进 经 验 , 推 进 建 设 行 业 的 经 济 技 术 合 作 与 进 步 , 承 办 政 府 部 门 委 托 办 理 的 事 项 , 表 彰 和 奖 励 优 秀 项 目 经 理 , 优 秀 企 业 经 理 和 先 进 企 业 , 并 向 省 和 国 家 推 荐 。     ( 四 ) 采 取 各 种 形 式 协 助 企 业 、 培 训 技 术 人 才 和 管 理 人 才 , 推 动 企 业 资 质 提 高 升 级 进 一 步 提 高 企 业 管 理 水 平 , 推 动 企 业 健 康 发 展 。 协 助 企 业 推 进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和 现 代 化 管 理 , 认 真 贯 彻 I S 0 9 0 0 0 系 列 标 准 , 推 动 企 业 素 质 的 提 高 , 组 织 全 州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评 选 , 向 省 厅 推 荐 省 优 工 程 , 向 国 家 推 荐 中 国 建 筑 工 程 鲁 班 奖 (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) 。     ( 五 ) 组 织 州 内 外 信 息 交 流 , 开 展 企 业 诊 断 与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, 办 好 行 业 内 部 会 刊 、 编 辑 、 整 理 行 业 有 关 资 料 、 文 献 。     ( 六 ) 维 护 会 员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, 积 极 反 映 会 员 单 位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, 在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和 企 业 之 间 , 起 桥 梁 和 纽 带 作 用 。     ( 七 ) 加 强 与 全 国 各 地 建 筑 业 协 会 和 国 外 民 间 社 会 团 体 的 联 系 , 开 展 经 济 技 术 、 经 营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合 作 与 交 流 。     ( 八 ) 在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, 根 据 行 业 发 展 需 要 开 展 有 利 于 行 业 的 其 他 活 动 和 公 益 事 业 。     ( 九 ) 协 会 , 应 在 州 住 建 局 、 州 民 政 局 及 省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的 指 导 下 , 团 结 凝 聚 各 成 员 单 位 , 为 全 州 建 筑 事 业 的 发 展 贡 献 力 量 。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, 为 各 成 员 单 位 做 好 服 务 ,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。     ( 十 ) 设 立 相 关 专 业 委 员 会 。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在 遵 循 国 家 机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础 上 , 在 州 住 建 局 相 关 业 务 科 室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相 应 工 作 。     ( 十 一 ) 承 办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、 会 员 单 位 和 上 级 或 兄 弟 社 会 团 组 织 的 委 托 事 项 。       第 四 章 会 员     第 十 二 条 本 团 体 的 会 员 为 单 位 会 员 制 。     第 十 三 条 自 愿 申 请 加 入 本 团 体 的 会 员 ,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    ( 一 ) 拥 护 本 团 体 的 章 程 ;     ( 二 ) 有 加 入 本 会 的 意 愿 ;     ( 三 ) 在 建 筑 领 域 内 具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。     第 十 四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是 :     ( 一 )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;     ( 二 ) 经 常 务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; 会 长 会 议 审 核 批 准 ;     ( 三 ) 办 理 入 会 登 记 , 发 给 会 员 证 。    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:     ( 一 ) 本 团 体 的 选 举 权 、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;     ( 二 ) 参 加 本 团 体 的 活 动 ;     ( 三 ) 优 先 获 得 本 团 体 服 务 ;     ( 四 ) 对 本 团 体 工 作 的 知 情 权 、 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 督 权 ;     ( 五 ) 入 会 自 愿 、 退 会 自 由 ;     第 十 六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:     ( 一 ) 遵 守 本 团 体 的 章 程 ;     ( 二 ) 执 行 本 团 体 的 决 议 ;     ( 三 ) 维 护 本 团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;     ( 四 ) 完 成 本 团 体 交 办 的 工 作 ;     ( 五 ) 向 本 团 体 反 映 情 况 ,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;     ( 六 ) 按 规 定 交 纳 会 费 ;     第 十 七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团 体 , 并 交 回 会 员 证 。     第 十 八 条 会 员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或 1 年 不 交 纳 会 费 、 不 参 加 本 团 体 活 动 的 , 由 理 事 会 或 者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予 以 除 名 , 并 公 告 。     第 十 九 条 会 员 退 会 或 者 被 除 名 后 , 其 在 本 团 体 相 应 的 职 务 、 权 利 、 义 务 自 行 终 止 。       第 五 章 组 织 机 构     第 一 节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    第 二 十 条 本 团 体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, 其 职 权 是 :     ( 一 )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;     ( 二 ) 制 定 和 修 改 会 费 标 准 ;     ( 三 ) 制 定 和 修 改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产 生 办 法 ;     ( 四 )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;     ( 五 )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;     ( 七 ) 决 定 名 称 变 更 、 终 止 等 重 大 事 宜 ;     第 二 十 一 条 会 员 大 会    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5 年 , 每 1 年 召 开 1 次 。 但 不 限 于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召 开 多 次 会 议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者 延 期 换 届 的 ,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。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。     本 团 体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, 须 提 前 不 少 于 1 0 日 将 会 议 的 议 题 书 面 通 知 会 员 代 表 。     第 二 十 二 条 经 理 事 会 或 者 本 团 体 2 / 3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提 议 , 应 当 召 开 临 时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。     第 二 十 三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2 / 3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方 能 生 效 :     ( 一 ) 制 定 和 修 改 章 程 , 决 定 更 名 和 终 止 事 宜 , 制 定 和 修 改 会 费 标 准 ,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;     ( 二 ) 选 举 理 事 , 应 当 由 得 票 数 多 的 候 选 人 当 选 , 且 得 票 数 不 低 于 总 票 数 的 1 / 2 ;     其 他 决 议 ,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过 半 数 表 决 通 过 。     第 二 节 理 事 会     第 二 十 四 条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,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领 导 本 团 体 开 展 工 作 , 对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。     理 事 人 数 不 超 过 会 员 代 表 的 1 / 3 。    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团 体 理 事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:     ( 一 ) 领 导 干 部 经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同 意 ;     第 二 十 六 条 单 位 理 事 的 代 表 由 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担 任 。 单 位 调 整 理 事 代 表 , 由 其 书 面 通 知 本 团 体 , 报 常 务 理 事 会 备 案 。 该 理 事 同 时 为 常 务 理 事 的 , 一 并 调 整 。     第 二 十 七 条 理 事 会 的 职 权 是 :     ( 一 ) 制 定 会 员 代 表 产 生 办 法 和 分 配 名 额 ;     ( 二 )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;     ( 三 ) 执 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;     ( 四 ) 决 定 内 设 机 构 、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的 设 立 、 变 更 和 终 止 ;     ( 五 )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和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;     ( 六 ) 领 导 本 团 体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;     ( 七 ) 选 举 和 罢 免 常 务 理 事 、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; 选 举 和 罢 免 常 务 理 事 、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,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秘 书 长 ;     ( 八 )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提 交 工 作 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 ;     ( 九 )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、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;     ( 十 ) 审 议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、 决 算 ;     ( 十 一 )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。     第 二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每 届 5 年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或 者 延 期 换 届 的 ,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。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 过 1 年 。     理 事 与 会 员 代 表 任 期 一 致 。     第 二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须 有 2 / 3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理 事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。 理 事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到 会 的 , 可 书 面 委 托 1 名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。     第 三 十 条 理 事 会 选 举 常 务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, 应 当 由 得 票 数 多 的 候 选 人 当 选 , 且 得 票 数 不 低 于 总 票 数 的 2 / 3 。     第 三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1 次 会 议 , 情 况 特 殊 的 ,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。 但 常 务 理 事 、 负 责 人 的 选 举 和 罢 免 不 得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。     第 三 十 二 条   会 长 认 为 必 要 或 1 / 3 以 上 理 事 联 名 提 议 , 应 召 开 临 时 理 事 会 。     理 事 会 由 会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。 会 长 不 履 职 或 不 能 履 职 的 , 由 1 / 3 以 上 理 事 提 议 并 推 举 1 名 副 会 长 或 秘 书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理 事 会 ; 罢 免 会 长 的 , 由 提 议 召 开 理 事 会 的 联 名 理 事 推 举 1 名 提 议 理 事 召 集 并 主 持 理 事 会 。       第 三 节 常 务 理 事 会    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团 体 设 立 常 务 理 事 会 。 常 务 理 事 从 理 事 中 选 举 产 生 , 人 数 不 超 过 理 事 的 1 / 3 , 且 领 导 干 部 经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同 意 。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 间 , 常 务 理 事 会 行 使 理 事 会 第 一 至 六 项 的 职 权 , 对 理 事 会 负 责 。     常 务 理 事 与 理 事 任 期 一 致 。     第 三 十 四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2 / 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,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 效 。 常 务 理 事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到 会 , 可 书 面 委 托 1 名 代 表 参 加 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。     第 三 十 五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至 少 半 年 召 开 1 次 会 议 。 情 况 特 殊 的 , 可 采 取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。     第 三 十 六 条 会 长 认 为 必 要 或 1 / 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联 名 提 议 , 应 召 开 临 时 常 务 理 事 会 。    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会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。 会 长 不 履 职 或 不 能 履 职 的 , 由 1 / 3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提 议 并 推 举 1 名 副 会 长 或 秘 书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常 务 理 事 会 。       第 四 节 负 责 人    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团 体 负 责 人 从 常 务 理 事 中 产 生 。 负 责 人 不 得 超 过 常 务 理 事 人 数 , 且 设 会 长 1 人 、 常 务 副 会 长 1 人 、 副 会 长 若 干 名 、 秘 书 长 1 人 。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    ( 一 ) 坚 持 党 的 路 线 、 方 针 、 政 策 , 具 备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;     ( 二 ) 在 本 团 体 业 务 领 域 和 活 动 地 域 内 有 较 大 的 影 响 ;     ( 三 ) 年 龄 不 超 过 7 0 周 岁 ,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且 不 得 由 会 长 ( 理 事 长 ) 兼 任 ;     ( 四 )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;     ( 五 ) 领 导 干 部 经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同 意 ;     ( 六 ) 能 够 忠 实 、 勤 勉 履 行 职 责 、 维 护 本 团 体 和 会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;     ( 七 ) 无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政 策 规 定 不 得 担 任 的 其 他 情 形 ;     第 三 十 八 条   会 长 为 本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    本 团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   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团 体 会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    ( 一 ) 领 导 理 事 会 工 作 ;     ( 二 ) 召 集 并 主 持 常 务 理 事 会 ;     ( 三 )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各 项 会 议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;     ( 四 ) 代 表 本 团 体 签 署 重 要 文 件 ;     ( 五 )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。     第 四 十 条 副 会 长 协 助 会 长 开 展 工 作 。     第 四 十 一 条  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    ( 一 ) 主 持 内 设 机 构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;     ( 二 ) 列 席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和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;     ( 三 ) 提 名 副 秘 书 长 及 内 设 机 构 和 实 体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, 交 理 事 会 或 者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;     ( 四 ) 提 名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聘 用 , 由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定 ;     ( 五 ) 拟 定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和 计 划 , 报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审 议 ;     ( 六 ) 拟 订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, 报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批 准 ;     ( 七 ) 拟 订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、 决 算 报 告 , 报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审 议 ;     ( 八 )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、 实 体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;     ( 九 )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。     第 四 十 二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、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。 形 成 决 议 的 , 应 当 制 作 书 面 决 议 , 并 由 负 责 人 审 阅 、 签 名 。 会 议 记 录 、 会 议 决 议 应 当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会 员 通 报 。     负 责 人 的 选 举 结 果 须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并 向 会 员 公 开 。       第 五 节 监 事    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团 体 设 监 事 1 名 , 由 常 务 理 事 会 推 举 产 生 , 监 事 任 期 和 理 事 任 期 一 致 , 期 满 可 以 连 任 。    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团 体 的 负 责 人 、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和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。     第 四 十 五 条 监 事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    ( 一 ) 列 席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会 议 , 对 理 事 会 、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事 项 提 出 质 询 或 建 议 ;     ( 二 ) 对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执 行 本 团 体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,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、 本 团 体 章 程 或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的 负 责 人 、 常 务 理 事 、 理 事 提 出 依 程 序 罢 免 的 建 议 ;     ( 三 ) 检 查 本 团 体 的 财 务 报 告 ,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监 事 工 作 和 提 出 建 议 ;     ( 四 ) 对 负 责 人 、 常 务 理 事 、 理 事 、 财 务 管 理 人 员 损 害 本 团 体 利 益 的 行 为 ,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;     ( 五 )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以 及 税 务 、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本 团 体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;     ( 六 ) 决 定 其 他 应 由 监 事 审 议 的 事 项 。       第 六 章 罢 免     第 四 十 六 条 符 合 以 下 至 少 一 项 条 件 的 , 可 启 动 理 事 、 常 务 理 事 、 会 长 、 常 务 副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、 监 事 的 罢 免 程 序 :     ( 一 ) 1 / 3 以 上 理 事 书 面 联 名 提 议 , 并 提 交 提 议 理 事 签 名 的 提 议 函 。     ( 二 ) 1 / 5 以 上 的 会 员 代 表 提 议 , 并 提 交 提 议 会 员 代 表 签 名 的 提 议 函 。     第 四 十 七 条 启 动 罢 免 程 序 的 会 议 纪 要 及 相 关 材 料 均 应 向 全 体 会 员 公 开 , 存 入 本 团 体 档 案 备 查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。       第 七 章 补 选    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团 体 的 会 长 、 常 务 副 会 长 、 副 会 长 、 秘 书 长 需 补 选 的 , 其 候 选 人 应 是 本 会 理 事 。     第 四 十 九 条 召 开 理 事 会 进 行 补 选 的 , 监 事 应 列 席 会 议 , 会 议 由 会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。 会 长 不 履 职 或 不 能 履 职 的 , 由 1 / 3 以 上 理 事 提 议 并 推 举 1 名 副 会 长 或 秘 书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理 事 会 。     第 五 十 条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进 行 补 选 的 , 由 当 届 理 事 会 负 责 , 并 按 照 选 举 程 序 进 行 选 举 。     第 五 十 一 条 补 选 理 事 、 监 事 的 , 其 候 选 人 由 理 事 会 全 体 理 事 过 半 数 表 决 通 过 后 ,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投 票 选 举 产 生 。     第 五 十 二 条 补 选 后 按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档 案 文 件 的 录 入 和 备 案 工 作 。       第 八 章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   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团 体 的 收 入 来 源 于 :     ( 一 ) 会 费 ;     ( 二 ) 捐 赠 ;     ( 三 ) 政 府 资 助 ;     ( 四 )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服 务 的 收 入 ;     ( 五 ) 利 息 ;     ( 六 )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。    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团 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。    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团 体 的 收 入 及 其 使 用 情 况 应 当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公 布 ,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监 督 检 查 。     本 团 体 接 受 境 外 捐 赠 收 入 的 , 须 将 接 受 捐 赠 和 使 用 的 情 况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报 告 。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, 接 受 社 会 公 众 的 查 询 、 监 督 。    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团 体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,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。    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团 体 的 资 产 , 任 何 单 位 、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、 私 分 和 挪 用 。    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团 体 执 行 《 民 间 非 营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》 , 依 法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,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、 真 实 、 准 确 、 完 整 。     本 团 体 接 受 税 务 、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税 务 监 督 和 会 计 监 督 。    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团 体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。 会 计 不 兼 任 出 纳 。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, 必 须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。     第 六 十 条 本 团 体 进 行 换 届 、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, 应 当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, 并 将 审 计 报 告 报 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。    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团 体 按 照 《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》 规 定 接 受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组 织 的 年 度 检 查 。     第 九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    第 六 十 二 条 对 本 团 体 章 程 的 修 改 ,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预 审 后 , 提 交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。    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团 体 修 改 的 章 程 , 经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2 / 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后 1 5 日 内 ,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。       第 十 章 终 止 和 剩 余 财 产 处 理    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团 体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, 应 当 终 止 :     ( 一 ) 完 成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的 ;     ( 二 ) 无 法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继 续 开 展 活 动 的 ;     ( 三 ) 发 生 分 立 、 合 并 的 ;     ( 四 ) 自 行 解 散 的 ;    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团 体 终 止 , 应 当 由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, 经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, 并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查 同 意 。     第 六 十 六 条 本 团 体 终 止 前 , 由 理 事 会 确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清 算 组 , 负 责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,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。 清 算 期 间 ,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。     第 六 十 七 条 本 团 体 完 成 清 算 工 作 后 , 应 当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。    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团 体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, 不 得 在 成 员 中 进 行 分 配 , 应 在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,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, 用 于 发 展 与 本 团 体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。      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   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经 2 0 1 8 年 8 月 1 7 日 第 一 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。     第 七 十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本 团 体 理 事 会 。     第 七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自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。 查 看 详 情 查 看 详 情 专 题 专 栏 / 政 策 法 规 2 0 2 1 年 建 筑 施 工 企 . . . 培 训 考 试 在 线 报 名 培 训 指 南 加 入 协 会 入 会 须 知 申 请 下 载 图 片 展 示 更 多 > > 贵 州 恒 铝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. . . 黔 东 南 州 “ 质 量 月 ” 活 动 暨 工 . . .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赴 . . .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全 体 会 . . . 未 来 城 市 建 筑 建 筑 协 会 会 员 会 议 返 回 首 页 | 协 会 概 况 | 协 会 文 件 | 政 策 法 规 | 专 栏 专 题 | 培 训 考 试 | 企 业 风 采 | 加 入 协 会 版 权 所 有 : 黔 东 南 州 建 筑 行 业 协 会 备 案 号 : 黔 I C P 备 1 8 0 1 2 0 9 3 号 1 地 址 : 贵 州 省 凯 里 市 文 化 南 路 8 号 中 建 伟 业 办 公 楼 1 5 楼 联 系 电 话 : 0 8 5 5 8 2 5 9 0 5 8 ( 办 公 室 / 传 真 ) 邮 编 : 5 5 6 0 0 0 贵 公 网 安 备 5 2 2 6 0 1 0 2 5 5 6 1 5 1 号 技 术 支 持 : 黔 东 南 信 息 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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