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标签河南春谷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、 春谷盈生物科技、 春谷盈、 土壤改良、 土壤盐渍化、 土壤盐碱化、 土壤板结、 土传病害、 土壤症状、 红苔、 绿苔、 白碱、 根腐病、 茎基腐病、 枯萎病、 黄萎病、 立枯病、 根结线虫、 青枯病、 死苗、 僵苗、 死棵、 黄化、 枯萎、
网站描述河南春谷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“农林牧废弃物处理”和“自然循环农业”设计的公司,拥有生物活性诱导剂技术、益生菌深度发酵技术、动物血液酶解发酵技术,可对农林牧废弃物进行处理,处理后产品对土壤盐渍化、酸化改良有特殊效果。公司秉承着“专注土壤健康,营造碧水净土,惠及千家万户”的经营理念,致力于自然循环农业的研发与拓展。公司现有研发人员8人,技术服务团队12人,市场开发人员20余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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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河 南 春 谷 盈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春 谷 盈 C H U N G U Y I N G 专 注 土 壤 健 康 · 营 造 碧 水 蓝 天 关 于 我 们 关 于 我 们 战 略 布 局 资 质 荣 誉 发 展 历 程 新 闻 资 讯 企 业 动 态 国 家 政 策 产 品 中 心 盐 碱 地 改 良 大 田 种 植 大 棚 种 植 技 术 服 务 项 目 中 心 案 例 展 示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方 式 咨 询 留 言 4 0 0 6 1 9 1 1 6 1 关 于 我 们 关 于 我 们 战 略 布 局 资 质 荣 誉 发 展 历 程 新 闻 资 讯 企 业 动 态 国 家 政 策 产 品 中 心 盐 碱 地 改 良 大 田 种 植 大 棚 种 植 技 术 服 务 项 目 中 心 案 例 展 示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方 式 在 线 留 言 治 盐 • 治 碱 荒 田 重 回 沃 土 T r e a t i n g S a l t a n d A l k a l i n e W a s t e l a n d , R e t u r n i n g t o F e r t i l e S o i l 专 注 优 化 土 壤 造 福 千 万 农 户 F o c u s i n g o n o p t i m i z i n g s o i l f o r t h e b e n e f i t o f m i l l i o n s o f f a r m e r s 致 力 于 养 殖 环 境 改 善 营 造 碧 水 净 土 C o m m i t t e d t o i m p r o v i n g t h e b r e e d i n g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n d c r e a t i n g a c l e a n a n d c l e a n l a n d w i t h c l e a r w a t e r 向 下 滑 动 n e w s 新 闻 资 讯 快 速 了 解 公 司 新 闻 , 全 面 解 读 行 业 动 态 企 业 动 态 国 家 政 策 2 3 2 0 2 3 1 2 春 谷 盈 介 绍 河 南 春 谷 盈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“ 农 林 牧 废 弃 物 处 理 ” 和 “ 自 然 循 环 农 业 ” 设 计 的 公 司 , 拥 有 生 物 活 性 诱 导 剂 技 术 、 益 生 菌 深 度 发 酵 技 术 、 动 物 血 液 酶 解 发 酵 技 术 , 可 对 农 林 牧 废 弃 物 进 行 处 理 , 处 理 后 产 品 对 土 壤 盐 渍 化 、 酸 化 改 良 有 特 殊 效 果 。 公 司 秉 承 着 “ 专 注 土 壤 健 康 , 营 造 碧 水 净 土 , 惠 及 千 家 万 户 ” 的 经 营 理 念 , 致 力 于 自 然 循 环 农 业 的 研 发 与 拓 展 。 公 司 现 有 研 发 人 员 8 人 , 技 术 服 务 团 队 1 2 人 , 市 场 开 发 人 员 2 0 余 人 。 公 司 下 属 河 南 利 坤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是 从 事 农 林 牧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项 目 公 司 。 致 力 于 解 决 政 府 所 关 注 的 环 境 污 染 问 题 及 相 关 企 业 的 难 点 问 题 。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, 助 力 乡 村 振 兴 , 为 生 态 环 境 文 明 建 设 增 添 光 彩 。 了 解 更 多 2 8 2 0 2 4 0 6 为 什 么 不 能 经 常 在 蔬 菜 地 施 用 化 肥 化 肥 , 这 个 现 代 农 业 的 得 力 助 手 , 为 我 们 的 蔬 菜 种 植 带 来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便 利 和 高 产 量 。 然 而 , 正 如 任 何 强 大 工 具 一 样 , 化 肥 的 合 理 使 用 同 样 重 要 。 让 我 们 一 起 探 讨 一 下 , 为 什 么 不 能 经 常 在 蔬 菜 地 施 用 化 肥 , 以 及 如 何 找 到 施 用 化 肥 与 生 态 可 持 续 性 之 间 的 完 美 平 衡 。 化 肥 对 蔬 菜 生 长 和 产 量 的 影 响 化 肥 , 尤 其 是 氮 、 磷 、 钾 等 主 要 营 养 元 素 , 对 蔬 菜 的 生 长 和 产 量 有 着 直 接 影 响 。 适 量 施 用 化 肥 , 可 以 显 著 提 高 蔬 菜 的 产 量 和 品 质 , 满 足 我 们 对 美 食 的 需 求 。 然 而 , 如 果 过 度 施 用 化 肥 , 会 导 致 蔬 菜 中 的 硝 酸 盐 含 量 过 高 , 影 响 食 品 安 全 。 此 外 , 化 肥 中 的 盐 分 还 会 使 土 壤 变 得 板 结 , 影 响 蔬 菜 根 系 的 呼 吸 和 水 分 吸 收 , 最 终 影 响 蔬 菜 的 生 长 。 化 肥 使 用 对 土 壤 健 康 和 生 态 环 境 的 益 处 适 量 施 用 化 肥 , 可 以 为 土 壤 提 供 必 需 的 营 养 元 素 , 促 进 土 壤 微 生 物 的 活 动 , 提 高 土 壤 的 肥 力 。 这 对 于 保 持 土 壤 健 康 , 提 高 蔬 菜 的 品 质 和 产 量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。 此 外 , 化 肥 的 合 理 使 用 还 有 助 于 减 少 土 壤 侵 蚀 ,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。 如 何 平 衡 地 施 用 化 肥 与 生 态 可 持 续 性 之 间 的 关 系 为 了 实 现 化 肥 的 合 理 使 用 , 我 们 需 要 遵 循 以 下 几 点 原 则 : 1 . 科 学 施 肥 : 根 据 蔬 菜 的 需 肥 规 律 和 土 壤 的 供 肥 能 力 , 制 定 合 理 的 施 肥 计 划 , 避 免 盲 目 施 用 化 肥 。 2 . 优 化 施 肥 技 术 : 采 用 水 肥 一 体 化 、 精 准 施 肥 等 先 进 技 术 , 提 高 化 肥 利 用 率 , 减 少 化 肥 流 失 。 3 . 增 施 有 机 肥 : 有 机 肥 与 化 肥 相 结 合 , 不 仅 可 以 提 高 蔬 菜 的 品 质 和 产 量 , 还 能 改 善 土 壤 结 构 , 促 进 土 壤 微 生 物 的 活 动 。 4 . 种 植 绿 肥 : 在 蔬 菜 地 间 作 绿 肥 作 物 , 如 苜 蓿 、 三 叶 草 等 , 可 以 增 加 土 壤 有 机 质 含 量 , 提 高 土 壤 肥 力 。 5 . 环 保 型 农 业 : 推 广 生 态 农 业 、 有 机 农 业 等 环 保 型 农 业 模 式 , 减 少 化 肥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影 响 。 化 肥 是 现 代 农 业 不 可 或 缺 的 工 具 , 但 我 们 需 要 合 理 使 用 , 才 能 让 蔬 菜 更 健 康 、 土 壤 更 肥 沃 。 通 过 科 学 施 肥 、 优 化 施 肥 技 术 、 增 施 有 机 肥 、 种 植 绿 肥 等 措 施 , 我 们 可 以 实 现 化 肥 施 用 的 生 态 可 持 续 性 , 为 我 们 的 后 代 留 下 一 个 绿 色 的 地 球 。 2 8 2 0 2 4 0 6 蔬 菜 换 茬 前 如 何 施 肥 蔬 菜 是 人 们 日 常 饮 食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分 , 它 们 为 我 们 提 供 丰 富 的 营 养 和 健 康 。 为 了 让 蔬 菜 健 康 生 长 , 施 肥 是 一 个 关 键 环 节 。 本 文 将 介 绍 蔬 菜 换 茬 前 如 何 施 肥 , 帮 助 农 民 朋 友 们 提 高 蔬 菜 产 量 和 品 质 。 蔬 菜 需 要 施 肥 , 因 为 肥 料 可 以 提 供 植 物 生 长 所 需 的 营 养 元 素 。 施 肥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补 充 土 壤 中 的 养 分 , 促 进 蔬 菜 生 长 , 提 高 产 量 和 品 质 。 施 肥 的 重 要 性 在 于 , 合 理 的 施 肥 可 以 增 加 土 壤 肥 力 , 改 善 土 壤 结 构 , 促 进 土 壤 微 生 物 活 动 , 提 高 植 物 的 抗 病 能 力 , 减 少 病 虫 害 的 发 生 。 分 析 不 同 的 施 肥 方 法 施 肥 方 法 有 多 种 , 包 括 基 肥 、 追 肥 和 叶 面 喷 施 等 。 基 肥 是 在 种 植 前 施 用 的 肥 料 , 主 要 目 的 是 提 供 植 物 生 长 初 期 所 需 的 养 分 。 追 肥 是 在 植 物 生 长 过 程 中 施 用 的 肥 料 , 主 要 目 的 是 补 充 植 物 生 长 中 后 期 所 需 的 养 分 。 叶 面 喷 施 是 将 肥 料 溶 解 在 水 中 , 通 过 喷 洒 的 方 式 直 接 施 在 植 物 叶 片 上 , 快 速 补 充 植 物 所 需 的 养 分 。 施 肥 的 适 宜 时 间 与 方 法 施 肥 的 适 宜 时 间 是 在 蔬 菜 换 茬 前 , 一 般 是 在 收 获 前 一 周 左 右 。 此 时 施 肥 可 以 补 充 土 壤 中 的 养 分 , 为 下 一 茬 蔬 菜 的 生 长 提 供 良 好 的 条 件 。 施 肥 的 方 法 是 先 将 肥 料 溶 解 在 水 中 , 然 后 通 过 喷 洒 的 方 式 施 在 蔬 菜 的 根 部 或 叶 片 上 。 施 肥 时 要 注 意 适 宜 的 温 度 和 湿 度 , 避 免 在 高 温 或 干 旱 的 天 气 进 行 施 肥 , 以 免 烧 伤 蔬 菜 。 施 肥 对 不 同 蔬 菜 品 种 的 影 响 不 同 蔬 菜 品 种 对 施 肥 的 需 求 不 同 。 一 般 来 说 , 叶 菜 类 蔬 菜 对 氮 肥 的 需 求 较 高 , 果 菜 类 蔬 菜 对 磷 肥 和 钾 肥 的 需 求 较 高 。 因 此 , 在 施 肥 时 要 根 据 蔬 菜 品 种 的 特 点 和 生 长 阶 段 来 确 定 适 宜 的 施 肥 量 。 施 肥 量 的 计 算 方 法 可 以 参 考 肥 料 包 装 上 的 推 荐 用 量 , 并 结 合 土 壤 肥 力 和 蔬 菜 生 长 情 况 适 当 调 整 。 强 调 施 肥 的 安 全 性 , 注 意 事 项 施 肥 时 要 注 意 安 全 性 , 避 免 使 用 过 量 施 肥 剂 , 防 止 烧 伤 蔬 菜 根 部 。 施 肥 时 要 均 匀 施 撒 , 避 免 肥 料 集 中 在 一 起 , 造 成 局 部 烧 伤 。 同 时 , 要 注 意 施 肥 后 及 时 浇 水 , 帮 助 肥 料 溶 解 和 渗 透 到 土 壤 中 , 促 进 植 物 吸 收 。 提 出 促 进 蔬 菜 生 长 的 综 合 措 施 除 了 施 肥 , 还 有 其 他 措 施 可 以 帮 助 促 进 蔬 菜 生 长 。 首 先 , 合 理 管 理 水 分 , 保 持 土 壤 湿 润 , 避 免 干 旱 或 缺 水 。 其 次 , 及 时 防 治 病 虫 害 , 减 少 植 物 受 到 的 损 害 。 另 外 , 要 保 持 土 壤 的 通 气 性 和 温 度 适 宜 , 提 供 良 好 的 生 长 环 境 。 此 外 , 要 注 意 蔬 菜 的 营 养 平 衡 , 合 理 搭 配 不 同 蔬 菜 品 种 , 以 提 高 土 壤 的 肥 力 和 蔬 菜 的 产 量 。 综 上 所 述 , 蔬 菜 换 茬 前 的 施 肥 是 提 高 蔬 菜 产 量 和 品 质 的 重 要 环 节 。 通 过 合 理 的 施 肥 方 法 和 适 宜 的 施 肥 时 间 , 可 以 促 进 蔬 菜 健 康 生 长 , 提 高 农 民 的 经 济 效 益 。 希 望 农 民 朋 友 们 能 够 掌 握 施 肥 的 技 巧 , 种 出 更 多 优 质 的 蔬 菜 , 为 人 们 提 供 健 康 美 味 的 食 物 。 2 8 2 0 2 4 0 6 科 学 追 施 有 机 肥 , 追 肥 有 机 肥 要 注 意 随 着 现 代 农 业 的 发 展 , 越 来 越 多 的 农 民 开 始 重 视 有 机 肥 的 追 施 , 以 提 高 作 物 产 量 和 品 质 。 追 施 有 机 肥 不 仅 能 改 善 土 壤 结 构 , 增 加 土 壤 肥 力 , 还 能 促 进 作 物 健 康 生 长 , 提 高 产 量 和 品 质 。 然 而 , 在 追 施 有 机 肥 的 过 程 中 , 我 们 也 需 要 注 意 一 些 问 题 , 以 确 保 施 肥 效 果 的 最 大 化 。 首 先 , 我 们 需 要 明 确 追 施 有 机 肥 的 原 因 。 有 机 肥 富 含 有 机 质 、 氮 、 磷 、 钾 等 营 养 元 素 , 追 施 有 机 肥 可 以 补 充 土 壤 中 的 养 分 , 提 高 土 壤 肥 力 , 促 进 作 物 生 长 。 同 时 , 有 机 肥 还 能 改 善 土 壤 结 构 , 增 加 土 壤 孔 隙 度 , 提 高 土 壤 保 水 保 肥 能 力 , 有 利 于 作 物 根 系 的 生 长 和 发 育 。 因 此 , 追 施 有 机 肥 对 于 提 升 作 物 产 量 和 品 质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。 然 而 , 在 追 施 有 机 肥 的 过 程 中 , 我 们 也 需 要 注 意 避 免 一 些 问 题 。 首 先 , 要 避 免 过 量 施 用 。 过 量 施 用 有 机 肥 会 导 致 土 壤 中 的 养 分 过 剩 , 影 响 作 物 的 正 常 生 长 , 甚 至 导 致 病 害 的 发 生 。 其 次 , 要 避 免 不 当 施 用 方 法 。 有 机 肥 的 施 用 方 法 应 根 据 作 物 的 需 求 和 土 壤 特 性 来 确 定 , 如 施 肥 时 期 、 施 量 控 制 等 。 为 了 确 保 追 施 有 机 肥 的 效 果 , 我 们 需 要 采 取 一 些 科 学 施 用 的 技 术 措 施 。 首 先 , 要 选 择 适 宜 的 施 肥 时 期 。 有 机 肥 的 施 用 时 期 应 根 据 作 物 的 生 长 周 期 和 需 肥 规 律 来 确 定 , 一 般 在 作 物 生 长 的 关 键 时 期 进 行 追 施 。 其 次 , 要 控 制 施 量 。 有 机 肥 的 施 用 量 应 根 据 土 壤 肥 力 、 作 物 需 求 和 有 机 肥 的 质 量 来 确 定 , 避 免 过 量 施 用 。 此 外 , 还 要 结 合 土 壤 特 性 进 行 施 肥 。 不 同 土 壤 的 特 性 不 同 , 对 有 机 肥 的 需 求 也 不 同 , 应 根 据 土 壤 的 实 际 情 况 来 确 定 施 肥 方 法 和 施 用 量 。 除 了 单 独 施 用 有 机 肥 外 , 我 们 还 可 以 有 效 结 合 有 机 肥 和 化 肥 , 以 达 到 更 好 的 施 肥 效 果 。 有 机 肥 和 化 肥 的 结 合 可 以 提 高 土 壤 中 的 养 分 供 应 , 促 进 作 物 的 生 长 和 发 育 。 同 时 , 合 理 轮 作 和 间 作 也 是 提 高 作 物 产 量 和 品 质 的 重 要 措 施 。 轮 作 可 以 减 少 土 壤 中 的 病 虫 害 发 生 , 提 高 土 壤 肥 力 ; 间 作 可 以 增 加 作 物 的 多 样 性 , 提 高 土 壤 的 利 用 效 率 。 追 施 有 机 肥 不 仅 有 利 于 作 物 的 生 长 和 发 育 , 还 具 有 环 保 优 势 。 有 机 肥 的 施 用 可 以 减 少 化 肥 的 使 用 , 降 低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的 风 险 , 有 利 于 环 境 保 护 。 因 此 , 在 施 肥 过 程 中 , 我 们 应 遵 循 环 保 原 则 , 合 理 施 用 有 机 肥 , 减 少 化 肥 的 使 用 ,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。 追 施 有 机 肥 是 提 高 作 物 产 量 和 品 质 的 重 要 措 施 。 在 追 施 有 机 肥 的 过 程 中 , 我 们 需 要 注 意 避 免 过 量 施 用 和 不 当 施 用 方 法 , 采 取 科 学 施 用 的 技 术 措 施 , 如 适 宜 的 施 肥 时 期 、 施 量 控 制 、 与 土 壤 特 性 相 结 合 等 。 同 时 , 有 效 结 合 有 机 肥 和 化 肥 , 合 理 轮 作 和 间 作 , 以 提 高 作 物 产 量 和 品 质 。 在 施 肥 过 程 中 , 我 们 还 应 遵 循 环 保 原 则 ,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。 让 我 们 共 同 努 力 , 推 广 追 施 有 机 肥 的 实 用 性 和 安 全 性 , 为 现 代 农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做 出 贡 献 。 查 看 更 多 2 3 2 0 2 3 1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6 4 3 号 《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》 已 经 2 0 1 3 年 1 0 月 8 日 国 务 院 第 2 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总 理 李 克 强 2 0 1 3 年 1 1 月 1 1 日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* 一 章 总 则 * 一 条 为 了 防 治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,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的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, 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, 保 障 公 众 身 体 健 康 , 促 进 畜 牧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, 制 定 本 条 例 。 *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的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。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的 规 模 标 准 根 据 畜 牧 业 发 展 状 况 和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要 求 确 定 。 牧 区 放 牧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, 不 适 用 本 条 例 。 第 三 条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, 应 当 统 筹 考 虑 保 护 环 境 与 促 进 畜 牧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,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、 防 治 结 合 的 原 则 , 实 行 统 筹 规 划 、 合 理 布 局 、 综 合 利 用 、 激 励 引 导 。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,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, 加 大 资 金 投 入 , 扶 持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以 及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。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的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。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农 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的 指 导 和 服 务 。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畜 禽 养 殖 循 环 经 济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。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和 各 自 职 责 , 负 责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相 关 工 作 。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。 第 六 条 从 事 畜 禽 养 殖 以 及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活 动 ,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的 要 求 , 并 依 法 接 受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。 第 七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以 及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装 备 研 发 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支 持 先 进 适 用 技 术 的 推 广 , 促 进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水 平 的 提 高 。 第 八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, 有 权 向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等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。 接 到 举 报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。 对 在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,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。 * 二 章 预 防 第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农 牧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畜 牧 业 发 展 规 划 ,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部 门 批 准 实 施 。 畜 牧 业 发 展 规 划 应 当 统 筹 考 虑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以 及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要 求 , 合 理 布 局 , 科 学 确 定 畜 禽 养 殖 的 品 种 、 规 模 、 总 量 。 第 十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农 牧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,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部 门 批 准 实 施 。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应 当 与 畜 牧 业 发 展 规 划 相 衔 接 , 统 筹 考 虑 畜 禽 养 殖 生 产 布 局 , 明 确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目 标 、 任 务 、 * * 区 域 , 明 确 污 染 治 理 * * 设 施 建 设 , 以 及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等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。 第 十 一 条 禁 止 在 下 列 区 域 内 建 设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: ( 一 )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, 风 景 名 胜 区 ; ( 二 )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核 心 区 和 缓 冲 区 ; ( 三 ) 城 镇 居 民 区 、 文 化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区 等 人 口 集 中 区 域 ; ( 四 ) 法 律 、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禁 止 养 殖 区 域 。 第 十 二 条 新 建 、 改 建 、 扩 建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, 应 当 符 合 畜 牧 业 发 展 规 划 、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, 满 足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, 并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。 对 环 境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大 型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, 应 当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; 其 他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应 当 填 报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。 大 型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的 管 理 目 录 ,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商 国 务 院 农 牧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。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* * 应 当 包 括 : 畜 禽 养 殖 产 生 的 废 弃 物 种 类 和 数 量 ,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方 案 和 措 施 , 废 弃 物 的 消 纳 和 处 理 情 况 以 及 向 环 境 直 接 排 放 的 情 况 , * 终 可 能 对 水 体 、 土 壤 等 环 境 和 人 体 健 康 产 生 的 影 响 以 及 控 制 和 减 少 影 响 的 方 案 和 措 施 等 。 第 十 三 条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应 当 根 据 养 殖 规 模 和 污 染 防 治 需 要 , 建 设 相 应 的 畜 禽 粪 便 、 污 水 与 雨 水 分 流 设 施 , 畜 禽 粪 便 、 污 水 的 贮 存 设 施 , 粪 污 厌 氧 消 化 和 堆 沤 、 有 机 肥 加 工 、 制 取 沼 气 、 沼 渣 沼 液 分 离 和 输 送 、 污 水 处 理 、 畜 禽 尸 体 处 理 等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。 已 经 委 托 他 人 对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代 为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, 可 以 不 自 行 建 设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。 未 建 设 污 染 防 治 配 套 设 施 、 自 行 建 设 的 配 套 设 施 不 合 格 , 或 者 未 委 托 他 人 对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进 行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,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不 得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。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自 行 建 设 污 染 防 治 配 套 设 施 的 , 应 当 确 保 其 正 常 运 行 。 第 十 四 条 从 事 畜 禽 养 殖 活 动 , 应 当 采 取 科 学 的 饲 养 方 式 和 废 弃 物 处 理 工 艺 等 有 效 措 施 , 减 少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的 产 生 量 和 向 环 境 的 排 放 量 。 第 三 章 综 合 利 用 与 治 理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采 取 粪 肥 还 田 、 制 取 沼 气 、 制 造 有 机 肥 等 方 法 , 对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进 行 综 合 利 用 。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采 取 种 植 和 养 殖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消 纳 利 用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, 促 进 畜 禽 粪 便 、 污 水 等 废 弃 物 就 地 就 近 利 用 。 第 十 七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沼 气 制 取 、 有 机 肥 生 产 等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以 及 沼 渣 沼 液 输 送 和 施 用 、 沼 气 发 电 等 相 关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。 第 十 八 条 将 畜 禽 粪 便 、 污 水 、 沼 渣 、 沼 液 等 用 作 肥 料 的 , 应 当 与 土 地 的 消 纳 能 力 相 适 应 ,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, 消 除 可 能 引 起 传 染 病 的 微 生 物 , 防 止 污 染 环 境 和 传 播 疫 病 。 第 十 九 条 从 事 畜 禽 养 殖 活 动 和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处 理 活 动 , 应 当 及 时 对 畜 禽 粪 便 、 畜 禽 尸 体 、 污 水 等 进 行 收 集 、 贮 存 、 清 运 , 防 止 恶 臭 和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渗 出 、 泄 漏 。 * 二 十 条 向 环 境 排 放 经 过 处 理 的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,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和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。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未 经 处 理 , 不 得 直 接 向 环 境 排 放 。 * 二 十 一 条 染 疫 畜 禽 以 及 染 疫 畜 禽 排 泄 物 、 染 疫 畜 禽 产 品 、 病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畜 禽 尸 体 等 病 害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,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农 牧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, 进 行 深 埋 、 化 制 、 焚 烧 等 无 害 化 处 理 , 不 得 随 意 处 置 。 * 二 十 二 条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应 当 定 期 将 畜 禽 养 殖 品 种 、 规 模 以 及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的 产 生 、 排 放 和 综 合 利 用 等 情 况 , 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。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将 备 案 情 况 抄 送 同 级 农 牧 主 管 部 门 。 * 二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职 责 对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, 并 加 强 对 畜 禽 养 殖 环 境 污 染 的 监 测 。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、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发 现 畜 禽 养 殖 环 境 污 染 行 为 的 , 应 当 及 时 制 止 和 报 告 。 * 二 十 四 条 对 污 染 严 重 的 畜 禽 养 殖 密 集 区 域 , 市 、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综 合 整 治 方 案 , 采 取 组 织 建 设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、 有 计 划 搬 迁 或 者 关 闭 畜 禽 养 殖 场 所 等 措 施 , 对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进 行 治 理 。 * 二 十 五 条 因 畜 牧 业 发 展 规 划 、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、 城 乡 规 划 调 整 以 及 划 定 禁 止 养 殖 区 域 , 或 者 因 对 污 染 严 重 的 畜 禽 养 殖 密 集 区 域 进 行 综 合 整 治 , 确 需 关 闭 或 者 搬 迁 现 有 畜 禽 养 殖 场 所 , 致 使 畜 禽 养 殖 者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的 ,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予 以 补 偿 。 第 四 章 激 励 措 施 * 二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示 范 奖 励 等 措 施 , 扶 持 规 模 化 、 标 准 化 畜 禽 养 殖 , 支 持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进 行 标 准 化 改 造 和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建 设 与 改 造 , 鼓 励 分 散 饲 养 向 集 约 饲 养 方 式 转 变 。 * 二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在 组 织 编 制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过 程 中 , 应 当 统 筹 安 排 , 将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用 地 纳 入 规 划 , 落 实 养 殖 用 地 。 国 家 鼓 励 利 用 废 弃 地 和 荒 山 、 荒 沟 、 荒 丘 、 荒 滩 等 未 利 用 地 开 展 规 模 化 、 标 准 化 畜 禽 养 殖 。 畜 禽 养 殖 用 地 按 农 用 地 管 理 ,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和 必 要 的 污 染 防 治 等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。 * 二 十 八 条 建 设 和 改 造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,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申 请 包 括 污 染 治 理 贷 款 贴 息 补 助 在 内 的 环 境 保 护 等 相 关 资 金 支 持 。 * 二 十 九 条 进 行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, 从 事 利 用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进 行 有 机 肥 产 品 生 产 经 营 等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活 动 的 ,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相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。 第 三 十 条 利 用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生 产 有 机 肥 产 品 的 , 享 受 国 家 关 于 化 肥 运 力 安 排 等 支 持 政 策 ; 购 买 使 用 有 机 肥 产 品 的 , 享 受 不 低 于 国 家 关 于 化 肥 的 使 用 补 贴 等 优 惠 政 策 。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的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运 行 用 电 执 行 农 业 用 电 价 格 。 第 三 十 一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利 用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进 行 沼 气 发 电 , 自 发 自 用 、 多 余 电 量 接 入 电 网 。 电 网 企 业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沼 气 发 电 提 供 无 歧 视 的 电 网 接 入 服 务 , 并 全 额 收 购 其 电 网 覆 盖 范 围 内 符 合 并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多 余 电 量 。 利 用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进 行 沼 气 发 电 的 , 依 法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上 网 电 价 优 惠 政 策 。 利 用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制 取 沼 气 或 进 而 制 取 天 然 气 的 , 依 法 享 受 新 能 源 优 惠 政 策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, 对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支 出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咨 询 费 用 给 予 补 助 。 第 三 十 三 条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对 染 疫 畜 禽 、 病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畜 禽 尸 体 进 行 集 中 无 害 化 处 理 ,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处 理 费 用 、 养 殖 损 失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排 放 污 染 物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和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, 自 愿 与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签 订 进 一 步 削 减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协 议 的 ,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奖 励 , 并 优 先 列 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排 的 环 境 保 护 和 畜 禽 养 殖 发 展 相 关 财 政 资 金 扶 持 范 围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畜 禽 养 殖 户 自 愿 建 设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设 施 、 采 取 措 施 减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, 可 以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享 受 相 关 激 励 和 扶 持 政 策 。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、 农 牧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未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,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;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 第 三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, 在 禁 止 养 殖 区 域 内 建 设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的 ,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; 拒 不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, 处 3 万 元 以 上 1 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, 并 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拆 除 或 者 关 闭 。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建 设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的 ,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, 处 1 0 万 元 以 上 5 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, 并 报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, 责 令 拆 除 或 者 关 闭 。 第 三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,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依 法 应 当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而 未 进 行 的 , 由 有 权 审 批 该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, 限 期 补 办 手 续 ; 逾 期 不 补 办 手 续 的 , 处 5 万 元 以 上 2 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。 第 三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, 未 建 设 污 染 防 治 配 套 设 施 或 者 自 行 建 设 的 配 套 设 施 不 合 格 , 也 未 委 托 他 人 对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进 行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,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即 投 入 生 产 、 使 用 , 或 者 建 设 的 污 染 防 治 配 套 设 施 未 正 常 运 行 的 ,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, 可 以 处 1 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。 第 四 十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,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,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, 限 期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消 除 污 染 , 依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》 、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: ( 一 ) 将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用 作 肥 料 , 超 出 土 地 消 纳 能 力 ,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的 ; ( 二 ) 从 事 畜 禽 养 殖 活 动 或 者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处 理 活 动 , 未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, 导 致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渗 出 、 泄 漏 的 。 第 四 十 一 条 排 放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规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, 或 者 未 经 无 害 化 处 理 直 接 向 环 境 排 放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的 ,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治 理 , 可 以 处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限 期 治 理 决 定 后 , 应 当 会 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农 牧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整 改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核 查 ,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核 查 结 果 。 第 四 十 二 条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染 疫 畜 禽 和 病 害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, 由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责 令 无 害 化 处 理 , 所 需 处 理 费 用 由 违 法 行 为 人 承 担 , 可 以 处 3 0 0 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。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畜 禽 养 殖 场 、 养 殖 小 区 的 具 体 规 模 标 准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, 并 报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农 牧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。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自 2 0 1 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了 解 更 多 0 6 2 0 2 4 0 5 农 业 农 村 部 发 布 2 6 种 农 作 物 登 记 信 息 和 1 1 种 农 作 物 变 更 登 记 信 息 农 业 农 村 部 公 告 第 7 7 8 号 依 据 《 种 子 法 》 、 《 非 主 要 农 作 物 品 种 登 记 办 法 》 , 决 定 对 盛 康 1 号 等 马 铃 薯 、 甘 薯 、 谷 子 、 高 粱 、 大 麦 ( 青 稞 ) 、 蚕 豆 、 豌 豆 、 油 菜 、 花 生 、 亚 麻 ( 胡 麻 ) 、 向 日 葵 、 甘 蔗 、 甜 菜 、 大 白 菜 、 结 球 甘 蓝 、 黄 瓜 、 番 茄 、 辣 椒 、 西 瓜 、 甜 瓜 、 苹 果 、 柑 橘 、 梨 、 葡 萄 、 桃 、 茶 树 等 2 6 种 农 作 物 1 1 0 2 个 品 种 予 以 登 记 , 对 金 苗 K 1 等 谷 子 、 高 粱 、 豌 豆 、 油 菜 、 花 生 、 甜 菜 、 大 白 菜 、 番 茄 、 辣 椒 、 西 瓜 、 甜 瓜 等 1 1 种 农 作 物 1 1 5 个 品 种 予 以 变 更 登 记 。 现 予 公 告 。 附 件 : 1 . 盛 康 1 号 等 1 1 0 2 个 品 种 登 记 信 息 2 . 金 苗 K 1 等 1 1 5 个 品 种 变 更 登 记 信 息 农 业 农 村 部 2 0 2 4 年 4 月 2 1 日 2 3 2 0 2 3 1 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意 见 国 办 发 〔 2 0 1 7 〕 4 8 号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,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、 各 直 属 机 构 : 近 年 来 , 我 国 畜 牧 业 持 续 稳 定 发 展 , 规 模 化 养 殖 水 平 显 著 提 高 , 保 障 了 肉 蛋 奶 供 给 , 但 大 量 养 殖 废 弃 物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处 理 和 利 用 , 成 为 农 村 环 境 治 理 的 一 大 难 题 。 抓 好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, 关 系 畜 产 品 有 效 供 给 , 关 系 农 村 居 民 生 产 生 活 环 境 改 善 , 是 重 大 的 民 生 工 程 。 为 加 快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, 促 进 农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,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,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。 一 、 总 体 要 求 ( 一 ) 指 导 思 想 。 全 方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、 四 中 、 五 中 、 六 中 全 会 精 神 ,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和 治 国 理 政 新 理 念 新 思 想 新 战 略 , 认 真 落 实 党 * * 、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, 统 筹 推 进 “ 五 位 一 体 ” 总 体 布 局 和 协 调 推 进 “ 四 个 全 方 面 ” 战 略 布 局 , 牢 固 树 立 和 贯 彻 落 实 创 新 、 协 调 、 绿 色 、 开 放 、 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 , 坚 持 保 供 给 与 保 环 境 并 重 , 坚 持 政 府 支 持 、 企 业 主 体 、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方 针 , 坚 持 源 头 减 量 、 过 程 控 制 、 末 端 利 用 的 治 理 路 径 , 以 畜 牧 大 县 和 规 模 养 殖 场 为 * * , 以 沼 气 和 生 物 天 然 气 为 主 要 处 理 方 向 , 以 农 用 有 机 肥 和 农 村 能 源 为 主 要 利 用 方 向 , 健 全 制 度 体 系 , 强 化 责 任 落 实 , 完 善 扶 持 政 策 , 严 格 执 法 监 管 , 加 强 科 技 支 撑 , 强 化 装 备 保 障 , 全 方 面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, 加 快 构 建 种 养 结 合 、 农 牧 循 环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新 格 局 , 为 全 方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提 供 有 力 支 撑 。 ( 二 ) 基 本 原 则 。 统 筹 兼 顾 , 有 序 推 进 。 统 筹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、 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和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能 力 , 协 同 推 进 生 产 发 展 和 环 境 保 护 , 奖 惩 并 举 , 疏 堵 结 合 , 加 快 畜 牧 业 转 型 升 级 和 绿 色 发 展 , 保 障 畜 产 品 供 给 稳 定 。 因 地 制 宜 , 多 元 利 用 。 根 据 不 同 区 域 、 不 同 畜 种 、 不 同 规 模 , 以 肥 料 化 利 用 为 基 础 , 采 取 经 济 * * 适 用 的 处 理 模 式 , 宜 肥 则 肥 , 宜 气 则 气 , 宜 电 则 电 , 实 现 粪 污 就 地 就 近 利 用 。 属 地 管 理 , 落 实 责 任 。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总 责 。 各 有 关 部 门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,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, 督 促 指 导 畜 禽 养 殖 场 切 实 履 行 主 体 责 任 。 政 府 引 导 , 市 场 运 作 。 建 立 企 业 投 入 为 主 、 政 府 适 当 支 持 、 社 会 资 本 积 极 参 与 的 运 营 机 制 。 完 善 以 绿 色 生 态 为 导 向 的 农 业 补 贴 制 度 ,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, 引 导 和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投 入 , 培 育 发 展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产 业 。 ( 三 ) 主 要 目 标 。 到 2 0 2 0 年 , 建 立 科 学 规 范 、 权 责 清 晰 、 约 束 有 力 的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制 度 , 构 建 种 养 循 环 发 展 机 制 , 全 国 畜 禽 粪 污 综 合 利 用 率 达 到 7 5 % 以 上 , 规 模 养 殖 场 粪 污 处 理 设 施 装 备 配 套 率 达 到 9 5 % 以 上 , 大 型 规 模 养 殖 场 粪 污 处 理 设 施 装 备 配 套 率 提 前 一 年 达 到 1 0 0 % 。 畜 牧 大 县 、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示 范 区 、 农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试 验 示 范 区 和 现 代 农 业 产 业 园 率 先 实 现 上 述 目 标 。 二 、 建 立 健 全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制 度 ( 四 ) 严 格 落 实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环 评 制 度 。 规 范 环 评 内 容 和 要 求 。 对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相 关 规 划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, 调 整 优 化 畜 牧 业 生 产 布 局 , 协 调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关 系 。 新 建 或 改 扩 建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场 , 应 突 出 养 分 综 合 利 用 , 配 套 与 养 殖 规 模 和 处 理 工 艺 相 适 应 的 粪 污 消 纳 用 地 , 配 备 必 要 的 粪 污 收 集 、 贮 存 、 处 理 、 利 用 设 施 ,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。 加 强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场 建 设 项 目 环 评 分 类 管 理 和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研 究 , 合 理 确 定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和 登 记 表 的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场 规 模 标 准 。 对 未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场 , 环 保 部 门 予 以 处 罚 。 ( 环 境 保 护 部 、 农 业 部 牵 头 ) ( 五 ) 完 善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监 管 制 度 。 建 立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场 直 联 直 报 信 息 系 统 , 构 建 统 一 管 理 、 分 级 使 用 、 共 享 直 联 的 管 理 平 台 。 健 全 畜 禽 粪 污 还 田 利 用 和 * * 标 准 体 系 , 完 善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场 污 染 物 减 排 核 算 制 度 , 制 定 畜 禽 养 殖 粪 污 土 地 承 载 能 力 测 算 方 法 , 畜 禽 养 殖 规 模 超 过 土 地 承 载 能 力 的 县 要 合 理 调 减 养 殖 总 量 。 完 善 肥 料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, 强 化 商 品 有 机 肥 原 料 和 质 量 的 监 管 与 认 证 。 实 施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场 分 类 管 理 , 对 设 有 固 定 排 污 口 的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场 , 依 法 核 发 排 污 许 可 证 , 依 法 严 格 监 管 ; 改 革 完 善 畜 禽 粪 污 排 放 统 计 核 算 方 法 , 对 畜 禽 粪 污 全 部 还 田 利 用 的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场 , 将 无 害 化 还 田 利 用 量 作 为 统 计 污 染 物 削 减 量 的 重 要 依 据 。 ( 农 业 部 、 环 境 保 护 部 牵 头 , 质 检 总 局 参 与 ) ( 六 ) 建 立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。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工 作 负 总 责 , 要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, 依 法 明 确 部 门 职 责 , 细 化 任 务 分 工 ,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, 加 大 资 金 投 入 ,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, 强 化 日 常 监 管 , 确 保 各 项 任 务 落 实 到 位 。 统 筹 畜 产 品 供 给 和 畜 禽 粪 污 治 理 , 落 实 “ 菜 篮 子 ” 市 长 负 责 制 。 各 省 ( 区 、 市 ) 人 民 政 府 应 于 2 0 1 7 年 底 前 制 定 并 公 布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工 作 方 案 , 细 化 分 年 度 的 * * 任 务 和 工 作 清 单 , 并 抄 送 农 业 部 备 案 。 ( 农 业 部 牵 头 , 环 境 保 护 部 参 与 ) ( 七 ) 落 实 规 模 养 殖 场 主 体 责 任 制 度 。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场 要 严 格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法 、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、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、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, 切 实 履 行 环 境 保 护 主 体 责 任 , 建 设 污 染 防 治 配 套 设 施 并 保 持 正 常 运 行 ,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进 行 粪 污 处 理 , 确 保 粪 污 资 源 化 利 用 。 畜 禽 养 殖 标 准 化 示 范 场 要 带 头 落 实 , 切 实 发 挥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。 ( 农 业 部 、 环 境 保 护 部 牵 头 ) ( 八 ) 健 全 绩 效 评 价 考 核 制 度 。 以 规 模 养 殖 场 粪 污 处 理 、 有 机 肥 还 田 利 用 、 沼 气 和 生 物 天 然 气 使 用 等 指 标 为 * * , 建 立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绩 效 评 价 考 核 制 度 , 纳 入 地 方 政 府 绩 效 评 价 考 核 体 系 。 农 业 部 、 环 境 保 护 部 要 联 合 制 定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, 对 各 省 ( 区 、 市 ) 人 民 政 府 开 展 考 核 。 各 省 ( 区 、 市 ) 人 民 政 府 要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工 作 开 展 考 核 , 定 期 通 报 工 作 进 展 , 层 层 传 导 压 力 。 强 化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, 建 立 激 励 和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。 ( 农 业 部 、 环 境 保 护 部 牵 头 , * * 组 织 部 参 与 ) ( 九 ) 构 建 种 养 循 环 发 展 机 制 。 畜 牧 大 县 要 科 学 编 制 种 养 循 环 发 展 规 划 , 实 行 以 地 定 畜 , 促 进 种 养 业 在 布 局 上 相 协 调 , 精 准 规 划 引 导 畜 牧 业 发 展 。 推 动 建 立 畜 禽 粪 污 等 农 业 有 机 废 弃 物 收 集 、 转 化 、 利 用 网 络 体 系 , 鼓 励 在 养 殖 密 集 区 域 建 立 粪 污 集 中 处 理 中 心 , 探 索 规 模 化 、 专 业 化 、 社 会 化 运 营 机 制 。 通 过 支 持 在 田 间 地 头 配 套 建 设 管 网 和 储 粪 ( 液 ) 池 等 方 式 , 解 决 粪 肥 还 田 “ * 后 一 公 里 ” 问 题 。 鼓 励 沼 液 和 经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畜 禽 养 殖 废 水 作 为 肥 料 科 学 还 田 利 用 。 加 强 粪 肥 还 田 技 术 指 导 , 确 保 科 学 合 理 施 用 。 支 持 采 取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( P P P ) 模 式 , 调 动 社 会 资 本 积 极 性 , 形 成 畜 禽 粪 污 处 理 全 产 业 链 。 培 育 壮 大 多 种 类 型 的 粪 污 处 理 社 会 化 服 务 组 织 , 实 行 专 业 化 生 产 、 市 场 化 运 营 。 鼓 励 建 立 受 益 者 付 费 机 制 , 保 障 第 三 方 处 理 企 业 和 社 会 化 服 务 组 织 合 理 收 益 。 ( 农 业 部 牵 头 ,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财 政 部 、 环 境 保 护 部 参 与 ) 三 、 保 障 措 施 ( 十 ) 加 强 财 税 政 策 支 持 。 启 动 * * 财 政 畜 禽 粪 污 资 源 化 利 用 试 点 , 实 施 种 养 业 循 环 一 体 化 工 程 , 整 县 推 进 畜 禽 粪 污 资 源 化 利 用 。 以 果 菜 茶 大 县 和 畜 牧 大 县 等 为 * * , 实 施 有 机 肥 替 代 化 肥 行 动 。 鼓 励 地 方 政 府 利 用 * * 财 政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资 金 , 对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装 备 实 行 敞 开 补 贴 。 开 展 规 模 化 生 物 天 然 气 工 程 和 大 中 型 沼 气 工 程 建 设 。 落 实 沼 气 发 电 上 网 标 杆 电 价 和 上 网 电 量 全 额 保 障 性 收 购 政 策 , 降 低 单 机 发 电 功 率 门 槛 。 生 物 天 然 气 符 合 城 市 燃 气 管 网 入 网 技 术 标 准 的 , 经 营 燃 气 管 网 的 企 业 应 当 接 收 其 入 网 。 落 实 沼 气 和 生 物 天 然 气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, 支 持 生 物 天 然 气 和 沼 气 工 程 开 展 碳 交 易 项 目 。 地 方 财 政 要 加 大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投 入 , 支 持 规 模 养 殖 场 、 第 三 方 处 理 企 业 、 社 会 化 服 务 组 织 建 设 粪 污 处 理 设 施 , 积 极 推 广 使 用 有 机 肥 。 鼓 励 地 方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设 立 投 资 基 金 , 创 新 粪 污 资 源 化 利 用 设 施 建 设 和 运 营 模 式 。 ( 财 政 部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农 业 部 、 环 境 保 护 部 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、 税 务 总 局 、 国 家 能 源 局 、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等 负 责 ) ( 十 一 ) 统 筹 解 决 用 地 用 电 问 题 。 落 实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用 地 , 并 与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相 衔 接 。 完 善 规 模 养 殖 设 施 用 地 政 策 , 提 高 设 施 用 地 利 用 效 率 , 提 高 规 模 养 殖 场 粪 污 资 源 化 利 用 和 有 机 肥 生 产 积 造 设 施 用 地 占 比 及 规 模 上 限 。 将 以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为 主 要 原 料 的 规 模 化 生 物 天 然 气 工 程 、 大 型 沼 气 工 程 、 有 机 肥 厂 、 集 中 处 理 中 心 建 设 用 地 纳 入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, 在 年 度 用 地 计 划 中 优 先 安 排 。 落 实 规 模 养 殖 场 内 养 殖 相 关 活 动 农 业 用 电 政 策 。 ( 国 土 资 源 部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国 家 能 源 局 牵 头 , 农 业 部 参 与 ) ( 十 二 ) 加 快 畜 牧 业 转 型 升 级 。 优 化 调 整 生 猪 养 殖 布 局 , 向 粮 食 主 产 区 和 环 境 容 量 大 的 地 区 转 移 。 大 力 发 展 标 准 化 规 模 养 殖 , 建 设 自 动 喂 料 、 自 动 饮 水 、 环 境 控 制 等 现 代 化 装 备 , 推 广 节 水 、 节 料 等 清 洁 养 殖 工 艺 和 干 清 粪 、 微 生 物 发 酵 等 实 用 技 术 , 实 现 源 头 减 量 。 加 强 规 模 养 殖 场 精 细 化 管 理 , 推 行 标 准 化 、 规 范 化 饲 养 , 推 广 散 装 饲 料 和 精 准 配 方 , 提 高 饲 料 转 化 效 率 。 加 快 畜 禽 品 种 遗 传 改 良 进 程 , 提 升 母 畜 繁 殖 性 能 , 提 高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。 落 实 畜 禽 疫 病 综 合 防 控 措 施 , 降 低 发 病 率 和 死 亡 率 。 以 畜 牧 大 县 为 * * , 支 持 规 模 养 殖 场 圈 舍 标 准 化 改 造 和 设 备 更 新 , 配 套 建 设 粪 污 资 源 化 利 用 设 施 。 以 生 态 养 殖 场 为 * * , 继 续 开 展 畜 禽 养 殖 标 准 化 示 范 创 建 。 ( 农 业 部 牵 头 ,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财 政 部 、 质 检 总 局 参 与 ) ( 十 三 ) 加 强 科 技 及 装 备 支 撑 。 组 织 开 展 畜 禽 粪 污 资 源 化 利 用 先 进 工 艺 、 技 术 和 装 备 研 发 , 制 修 订 相 关 标 准 , 提 高 资 源 转 化 利 用 效 率 。 开 发 安 全 、 * * 、 环 保 新 型 饲 料 产 品 , 引 导 矿 物 元 素 类 饲 料 添 加 剂 减 量 使 用 。 加 强 畜 禽 粪 污 资 源 化 利 用 技 术 集 成 , 根 据 不 同 资 源 条 件 、 不 同 畜 种 、 不 同 规 模 , 推 广 粪 污 全 量 收 集 还 田 利 用 、 专 业 化 能 源 利 用 、 固 体 粪 便 肥 料 化 利 用 、 异 位 发 酵 床 、 粪 便 垫 料 回 用 、 污 水 肥 料 化 利 用 、 污 水 达 标 排 放 等 经 济 实 用 技 术 模 式 。 集 成 推 广 应 用 有 机 肥 、 水 肥 一 体 化 等 关 键 技 术 。 以 畜 牧 大 县 为 * * , 加 大 技 术 培 训 力 度 , 加 强 示 范 * * , 提 升 养 殖 场 粪 污 资 源 化 利 用 水 平 。 ( 农 业 部 、 科 技 部 牵 头 , 质 检 总 局 参 与 ) ( 十 四 ) 强 化 组 织 领 导 。 各 地 区 、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根 据 本 意 见 精 神 ,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,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, 抓 紧 制 定 和 完 善 具 体 政 策 措 施 。 农 业 部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本 意 见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督 查 和 跟 踪 评 估 , 并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。 ( 农 业 部 牵 头 )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 0 1 7 年 5 月 3 1 日 2 3 2 0 2 3 1 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畜 牧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意 见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畜 牧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意 见 国 办 发 〔 2 0 2 0 〕 3 1 号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,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、 各 直 属 机 构 : 畜 牧 业 是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重 要 产 业 , 肉 蛋 奶 是 百 姓 “ 菜 篮 子 ” 的 重 要 品 种 。 近 年 来 , 我 国 畜 牧 业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不 断 增 强 , 在 保 障 国 家 食 物 安 全 、 繁 荣 农 村 经 济 、 促 进 农 牧 民 增 收 等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, 但 也 存 在 产 业 发 展 质 量 效 益 不 高 、 支 持 保 障 体 系 不 健 全 、 抵 御 各 种 风 险 能 力 偏 弱 等 突 出 问 题 。 为 促 进 畜 牧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、 全 方 面 提 升 畜 禽 产 品 供 应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,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,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。 一 、 总 体 要 求 ( 一 ) 指 导 思 想 。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, 全 方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九 大 和 十 九 届 二 中 、 三 中 、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, 认 真 落 实 党 、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, 牢 固 树 立 新 发 展 理 念 , 以 实 施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为 , 以 农 业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为 主 线 ,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, 强 化 科 技 创 新 、 政 策 支 持 和 法 治 保 障 , 加 快 构 建 现 代 畜 禽 养 殖 、 动 物 防 疫 和 加 工 流 通 体 系 , 不 断 增 强 畜 牧 业 质 量 效 益 和 竞 争 力 , 形 成 产 出 * * 、 产 品 安 全 、 资 源 节 约 、 环 境 友 好 、 调 控 有 效 的 高 质 量 发 展 新 格 局 , 更 好 地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多 元 化 的 畜 禽 产 品 消 费 需 求 。 ( 二 ) 基 本 原 则 。 坚 持 市 场 * * 。 以 市 场 需 求 为 导 向 ,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, 消 除 * * 畜 牧 业 发 展 的 不 合 理 壁 垒 , 增 强 畜 牧 业 发 展 活 力 。 坚 持 防 疫 优 先 。 将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作 为 防 范 畜 牧 业 产 业 风 险 和 防 治 人 畜 共 患 病 的 * * 道 防 线 , 着 力 加 强 防 疫 队 伍 和 能 力 建 设 , 落 实 政 府 和 市 场 主 体 的 防 疫 责 任 , 形 成 防 控 合 力 。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。 统 筹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、 畜 禽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和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能 力 , 协 同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和 环 境 保 护 , 促 进 可 持 续 发 展 。 坚 持 政 策 引 导 。 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, 优 化 区 域 布 局 , 强 化 政 策 支 持 , 加 快 补 齐 畜 牧 业 发 展 的 短 板 和 弱 项 , 加 强 市 场 调 控 , 保 障 畜 禽 产 品 有 效 供 给 。 ( 三 ) 发 展 目 标 。 畜 牧 业 整 体 竞 争 力 稳 步 提 高 ,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, 绿 色 发 展 水 平 显 著 提 高 , 畜 禽 产 品 供 应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大 幅 提 升 。 猪 肉 自 给 率 保 持 在 9 5 % 左 右 , 牛 羊 肉 自 给 率 保 持 在 8 5 % 左 右 , 奶 源 自 给 率 保 持 在 7 0 % 以 上 , 禽 肉 和 禽 蛋 实 现 基 本 自 给 。 到 2 0 2 5 年 畜 禽 养 殖 规 模 化 率 和 畜 禽 粪 污 综 合 利 用 率 分 别 达 到 7 0 % 以 上 和 8 0 % 以 上 , 到 2 0 3 0 年 分 别 达 到 7 5 % 以 上 和 8 5 % 以 上 。 二 、 加 快 构 建 现 代 养 殖 体 系 ( 四 ) 加 强 良 种 培 育 与 推 广 。 继 续 实 施 畜 禽 遗 传 改 良 计 划 和 现 代 种 业 提 升 工 程 , 健 全 产 学 研 联 合 育 种 机 制 , * * 开 展 白 羽 肉 鸡 育 种 攻 关 , 推 进 瘦 肉 型 猪 本 土 化 选 育 , 加 快 牛 羊 专 门 化 品 种 选 育 , 逐 步 提 高 核 心 种 源 自 给 率 。 实 施 生 猪 良 种 补 贴 和 牧 区 畜 牧 良 种 补 贴 , 加 快 优 良 品 种 推 广 和 应 用 。 强 化 畜 禽 遗 传 资 源 保 护 , 加 强 和 省 级 保 种 场 、 保 护 区 、 基 因 库 建 设 , 推 动 地 方 品 种 资 源 应 保 尽 保 、 有 序 开 发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科 技 部 、 财 政 部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,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落 实 。 以 下 均 需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落 实 , 不 再 列 出 ) ( 五 ) 健 全 饲 草 料 供 应 体 系 。 因 地 制 宜 推 行 粮 改 饲 , 增 加 青 贮 玉 米 种 植 , 提 高 苜 蓿 、 燕 麦 草 等 紧 缺 饲 草 自 给 率 , 开 发 利 用 杂 交 构 树 、 饲 料 桑 等 新 饲 草 资 源 。 推 进 饲 草 料 专 业 化 生 产 , 加 强 饲 草 料 加 工 、 流 通 、 配 送 体 系 建 设 。 促 进 秸 秆 等 非 粮 饲 料 资 源 * * 利 用 。 建 立 健 全 饲 料 原 料 营 养 价 值 数 据 库 , 全 方 面 推 广 饲 料 精 准 配 方 和 精 细 加 工 技 术 。 加 快 生 物 饲 料 开 发 应 用 , 研 发 推 广 新 型 安 全 * * 饲 料 添 加 剂 。 调 整 优 化 饲 料 配 方 结 构 , 促 进 玉 米 、 豆 粕 减 量 替 代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科 技 部 、 财 政 部 、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( 六 ) 提 升 畜 牧 业 机 械 化 水 平 。 制 定 主 要 畜 禽 品 种 规 模 化 养 殖 设 施 装 备 配 套 技 术 规 范 , 推 进 养 殖 工 艺 与 设 施 装 备 的 集 成 配 套 。 落 实 农 机 购 置 补 贴 政 策 , 将 养 殖 场 ( 户 ) 购 置 自 动 饲 喂 、 环 境 控 制 、 疫 病 防 控 、 废 弃 物 处 理 等 农 机 装 备 按 规 定 纳 入 补 贴 范 围 。 遴 选 推 介 一 批 全 程 机 械 化 养 殖 场 和 示 范 基 地 。 提 高 饲 草 料 和 畜 禽 生 产 加 工 等 关 键 环 节 设 施 装 备 自 主 研 发 能 力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、 财 政 部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( 七 ) 发 展 适 度 规 模 经 营 。 因 地 制 宜 发 展 规 模 化 养 殖 , 引 导 养 殖 场 ( 户 ) 改 造 提 升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, 扩 大 养 殖 规 模 , 提 升 标 准 化 养 殖 水 平 。 加 快 养 殖 专 业 合 作 社 和 现 代 家 庭 牧 场 发 展 , 鼓 励 其 以 产 权 、 资 金 、 劳 动 、 技 术 、 产 品 为 纽 带 , 开 展 合 作 和 联 合 经 营 。 鼓 励 畜 禽 养 殖 龙 头 企 业 发 挥 带 动 作 用 , 与 养 殖 专 业 合 作 社 、 家 庭 牧 场 紧 密 合 作 , 通 过 统 一 生 产 、 统 一 服 务 、 统 一 营 销 、 技 术 共 享 、 品 牌 共 创 等 方 式 , 形 成 稳 定 的 产 业 联 合 体 。 完 善 畜 禽 标 准 化 饲 养 管 理 规 程 , 开 展 畜 禽 养 殖 标 准 化 示 范 创 建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负 责 ) ( 八 ) 扶 持 中 小 养 殖 户 发 展 。 加 强 对 中 小 养 殖 户 的 指 导 帮 扶 , 不 得 以 行 政 手 段 强 行 清 退 。 鼓 励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与 中 小 养 殖 户 建 立 利 益 联 结 机 制 , 带 动 中 小 养 殖 户 专 业 化 生 产 , 提 升 市 场 竞 争 力 。 加 强 基 层 畜 牧 兽 医 技 术 推 广 体 系 建 设 , 健 全 社 会 化 服 务 体 系 , 培 育 壮 大 畜 牧 科 技 服 务 企 业 , 为 中 小 养 殖 户 提 供 良 种 繁 育 、 饲 料 营 养 、 疫 病 * * 诊 断 治 疗 、 机 械 化 生 产 、 产 品 储 运 、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等 实 用 科 技 服 务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科 技 部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三 、 建 立 健 全 动 物 防 疫 体 系 ( 九 ) 落 实 动 物 防 疫 主 体 责 任 。 依 法 督 促 落 实 畜 禽 养 殖 、 贩 运 、 屠 宰 加 工 等 各 环 节 从 业 者 动 物 防 疫 主 体 责 任 。 引 导 养 殖 场 ( 户 ) 改 善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, 严 格 按 规 定 做 好 强 制 免 疫 、 清 洗 消 毒 、 疫 情 报 告 等 工 作 。 建 立 健 全 畜 禽 贩 运 和 运 输 车 辆 监 管 制 度 , 对 运 输 车 辆 实 施 备 案 管 理 , 落 实 清 洗 消 毒 措 施 。 督 促 指 导 规 模 养 殖 场 ( 户 ) 和 屠 宰 厂 ( 场 ) 配 备 相 应 的 畜 牧 兽 医 技 术 人 员 , 依 法 落 实 疫 病 自 检 、 报 告 等 制 度 。 加 强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分 类 指 导 和 技 术 培 训 , 总 结 推 广 一 批 行 之 有 效 的 防 控 模 式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交 通 运 输 部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( 十 ) 提 升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能 力 。 落 实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防 疫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, 完 善 部 门 联 防 联 控 机 制 。 强 化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监 测 排 查 , 建 立 * * 区 域 和 场 点 入 场 抽 检 制 度 。 健 全 动 物 疫 情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, 加 强 养 殖 、 屠 宰 加 工 、 无 害 化 处 理 等 环 节 动 物 疫 病 信 息 管 理 。 完 善 疫 情 报 告 奖 惩 机 制 , 对 疫 情 报 告 工 作 表 现 突 出 的 给 予 表 彰 , 对 瞒 报 、 漏 报 、 迟 报 或 阻 碍 他 人 报 告 疫 情 的 依 法 依 规 严 肃 处 理 。 实 施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强 制 免 疫 计 划 , 建 立 基 于 防 疫 水 平 的 养 殖 场 ( 户 )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。 加 强 口 岸 动 物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, 进 一 步 提 升 口 岸 监 测 、 * * 、 预 警 和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。 严 厉 打 击 收 购 、 贩 运 、 销 售 、 随 意 丢 弃 病 死 畜 禽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,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公 安 部 、 交 通 运 输 部 、 海 关 总 署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( 十 一 ) 建 立 健 全 分 区 防 控 制 度 。 加 快 实 施 非 洲 猪 瘟 等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分 区 防 控 , 落 实 省 际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, 统 筹 做 好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、 畜 禽 及 畜 禽 产 品 调 运 监 管 和 市 场 供 应 等 工 作 。 统 一 规 划 实 施 畜 禽 * * 通 道 运 输 。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和 规 模 养 殖 场 ( 户 ) 建 设 无 疫 区 和 无 疫 小 区 。 推 进 动 物 疫 病 净 化 , 以 种 畜 禽 场 为 * * , 优 先 净 化 垂 直 传 播 性 动 物 疫 病 , 建 设 一 批 净 化 示 范 场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交 通 运 输 部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( 十 二 ) 提 高 动 物 防 疫 监 管 服 务 能 力 。 加 强 动 物 防 疫 队 伍 建 设 ,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稳 定 基 层 机 构 队 伍 。 依 托 现 有 机 构 编 制 资 源 , 建 立 健 全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和 动 物 疫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, 加 强 动 物 疫 病 防 控 实 验 室 、 边 境 监 测 站 、 省 际 公 路 检 查 站 和 区 域 洗 消 中 心 等 建 设 。 在 生 猪 大 县 实 施 乡 镇 动 物 防 疫 特 聘 计 划 。 保 障 村 级 动 物 防 疫 员 合 理 劳 务 报 酬 。 充 分 发 挥 执 业 兽 医 、 乡 村 兽 医 作 用 , 支 持 其 开 展 动 物 防 疫 和 疫 病 诊 疗 活 动 。 鼓 励 大 型 养 殖 企 业 、 兽 药 及 饲 料 生 产 企 业 组 建 动 物 防 疫 服 务 团 队 , 提 供 “ 一 条 龙 ” 、 “ 菜 单 式 ” 防 疫 服 务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编 办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财 政 部 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四 、 加 快 构 建 现 代 加 工 流 通 体 系 ( 十 三 ) 提 升 畜 禽 屠 宰 加 工 行 业 整 体 水 平 。 持 续 推 进 生 猪 屠 宰 行 业 转 型 升 级 , 鼓 励 地 方 新 建 改 建 大 型 屠 宰 自 营 企 业 , 加 快 小 型 屠 宰 场 点 撤 停 并 转 。 开 展 生 猪 屠 宰 标 准 化 示 范 创 建 , 实 施 生 猪 屠 宰 企 业 分 级 管 理 。 鼓 励 大 型 畜 禽 养 殖 企 业 、 屠 宰 加 工 企 业 开 展 养 殖 、 屠 宰 、 加 工 、 配 送 、 销 售 一 体 化 经 营 , 提 高 肉 品 精 深 加 工 和 副 产 品 综 合 利 用 水 平 。 推 动 出 台 地 方 性 法 规 , 规 范 牛 羊 禽 屠 宰 管 理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( 十 四 ) 加 快 健 全 畜 禽 产 品 冷 链 加 工 配 送 体 系 。 引 导 畜 禽 屠 宰 加 工 企 业 向 养 殖 主 产 区 转 移 , 推 动 畜 禽 就 地 屠 宰 , 减 少 活 畜 禽 长 距 离 运 输 。 鼓 励 屠 宰 加 工 企 业 建 设 冷 却 库 、 低 温 分 割 车 间 等 冷 藏 加 工 设 施 , 配 置 冷 链 运 输 设 备 。 推 动 物 流 配 送 企 业 完 善 冷 链 配 送 体 系 , 拓 展 销 售 网 络 , 促 进 运 活 畜 禽 向 运 肉 转 变 。 规 范 活 畜 禽 跨 区 域 调 运 管 理 , 完 善 “ 点 对 点 ” 调 运 制 度 。 倡 导 畜 禽 产 品 安 全 健 康 消 费 , 逐 步 提 高 冷 鲜 肉 品 消 费 比 重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交 通 运 输 部 、 商 务 部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( 十 五 ) 提 升 畜 牧 业 信 息 化 水 平 。 加 强 大 数 据 、 人 工 智 能 、 云 计 算 、 物 联 网 、 移 动 互 联 网 等 技 术 在 畜 牧 业 的 应 用 , 提 高 圈 舍 环 境 调 控 、 精 准 饲 喂 、 动 物 疫 病 监 测 、 畜 禽 产 品 追 溯 等 智 能 化 水 平 。 加 快 畜 牧 业 信 息 资 源 整 合 ,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档 案 电 子 化 , 全 方 面 实 行 生 产 经 营 信 息 直 联 直 报 。 实 现 全 产 业 链 信 息 化 闭 环 管 理 。 支 持 第 三 方 机 构 以 信 息 数 据 为 基 础 , 为 养 殖 场 ( 户 ) 提 供 技 术 、 营 销 和 金 融 等 服 务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国 家 统 计 局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( 十 六 ) 统 筹 利 用 好 国 际 国 内 两 个 市 场 、 两 种 资 源 。 扩 大 肉 品 进 口 来 源 国 和 进 口 品 种 , 适 度 进 口 * * 安 全 畜 禽 产 品 , 补 充 和 调 剂 国 内 市 场 供 应 。 稳 步 推 进 畜 牧 业 对 外 投 资 合 作 , 开 拓 多 元 海 外 市 场 , 扩 大 优 势 畜 禽 产 品 出 口 。 深 化 对 外 交 流 , 加 强 先 进 设 施 装 备 、 优 良 种 质 资 源 引 进 , 开 展 动 物 疫 苗 科 研 联 合 攻 关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科 技 部 、 商 务 部 、 海 关 总 署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五 、 持 续 推 动 畜 牧 业 绿 色 循 环 发 展 ( 十 七 ) 大 力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。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县 ( 市 、 区 、 旗 ) 整 县 推 进 畜 禽 粪 污 资 源 化 利 用 , 鼓 励 液 体 粪 肥 机 械 化 施 用 。 对 畜 禽 粪 污 全 部 还 田 利 用 的 养 殖 场 ( 户 ) 实 行 登 记 管 理 , 不 需 申 领 排 污 许 可 证 。 完 善 畜 禽 粪 污 肥 料 化 利 用 标 准 , 支 持 农 民 合 作 社 、 家 庭 农 场 等 在 种 植 业 生 产 中 施 用 粪 肥 。 统 筹 推 进 病 死 猪 牛 羊 禽 等 无 害 化 处 理 , 完 善 市 场 化 运 作 模 式 , 合 理 制 定 补 助 标 准 , 完 善 保 险 联 动 机 制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生 态 环 境 部 、 银 保 监 会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( 十 八 ) 促 进 农 牧 循 环 发 展 。 加 强 农 牧 统 筹 , 将 畜 牧 业 作 为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* * 。 农 区 要 推 进 种 养 结 合 , 鼓 励 在 规 模 种 植 基 地 周 边 建 设 农 牧 循 环 型 畜 禽 养 殖 场 ( 户 ) , 促 进 粪 肥 还 田 , 加 强 农 副 产 品 饲 料 化 利 用 。 农 牧 交 错 带 要 综 合 利 用 饲 草 、 秸 秆 等 资 源 发 展 草 食 畜 牧 业 , 加 强 退 化 草 原 生 态 修 复 , 恢 复 提 升 草 原 生 产 能 力 。 草 原 牧 区 要 坚 持 以 草 定 畜 , 科 学 合 理 利 用 草 原 , 鼓 励 发 展 家 庭 生 态 牧 场 和 生 态 牧 业 合 作 社 。 南 方 草 山 草 坡 地 区 要 加 强 草 地 改 良 和 人 工 草 地 建 植 , 因 地 制 宜 发 展 牛 羊 养 殖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生 态 环 境 部 、 国 家 林 草 局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( 十 九 ) 全 方 面 提 升 绿 色 养 殖 水 平 。 科 学 布 局 畜 禽 养 殖 , 促 进 养 殖 规 模 与 资 源 环 境 相 匹 配 。 缺 水 地 区 要 发 展 羊 、 禽 、 兔 等 低 耗 水 畜 种 养 殖 , 土 地 资 源 紧 缺 地 区 要 采 取 综 合 措 施 提 高 养 殖 业 土 地 利 用 率 。 严 格 执 行 饲 料 添 加 剂 安 全 使 用 规 范 , 依 法 加 强 饲 料 中 超 剂 量 使 用 铜 、 锌 等 问 题 监 管 。 加 强 兽 用 抗 菌 药 综 合 治 理 , 实 施 动 物 源 细 菌 耐 药 性 监 测 、 药 物 饲 料 添 加 剂 退 出 和 兽 用 抗 菌 药 使 用 减 量 化 行 动 。 建 立 畜 牧 业 绿 色 发 展 评 价 体 系 , 推 广 绿 色 发 展 配 套 技 术 。 (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自 然 资 源 部 、 生 态 环 境 部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六 、 保 障 措 施 ( 二 十 ) 严 格 落 实 省 负 总 责 和 “ 菜 篮 子 ” 市 长 负 责 制 。 各 省 (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)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地 区 发 展 畜 牧 业 生 产 、 保 障 肉 蛋 奶 市 场 供 应 负 总 责 , 制 定 发 展 规 划 , 强 化 政 策 措 施 , 不 得 超 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禁 养 限 养 。 加 强 “ 菜 篮 子 ” 市 长 负 责 制 考 核 。 鼓 励 主 销 省 份 探 索 通 过 资 源 环 境 补 偿 、 跨 区 合 作 建 立 养 殖 基 地 等 方 式 支 持 主 产 省 份 发 展 畜 禽 生 产 , 推 动 形 成 销 区 补 偿 产 区 的 长 效 机 制 。 (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农 业 农 村 部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( 二 十 一 ) 保 障 畜 牧 业 发 展 用 地 。 按 照 畜 牧 业 发 展 规 划 目 标 , 结 合 地 方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编 制 , 统 筹 支 持 解 决 畜 禽 养 殖 用 地 需 求 。 养 殖 生 产 及 其 直 接 关 联 的 畜 禽 粪 污 处 理 、 检 验 检 疫 、 清 洗 消 毒 、 病 死 畜 禽 无 害 化 处 理 等 农 业 设 施 用 地 , 可 以 使 用 一 般 耕 地 , 不 需 占 补 平 衡 。 畜 禽 养 殖 设 施 原 则 上 不 得 使 用 基 本 农 田 , 涉 及 少 量 基 本 农 田 确 实 难 以 避 让 的 , 允 许 使 用 但 须 补 划 。 加 大 林 地 对 畜 牧 业 发 展 的 支 持 , 依 法 依 规 办 理 使 用 林 地 手 续 。 鼓 励 节 约 使 用 畜 禽 养 殖 用 地 ,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效 率 。 ( 自 然 资 源 部 、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国 家 林 草 局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( 二 十 二 ) 加 强 财 政 保 障 和 金 融 服 务 。 继 续 实 施 生 猪 、 牛 羊 调 出 大 县 奖 励 政 策 。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支 持 动 物 防 疫 社 会 化 服 务 。 落 实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、 畜 禽 产 品 初 加 工 等 环 节 用 水 、 用 电 优 惠 政 策 。 通 过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等 现 有 渠 道 , 加 强 对 生 猪 屠 宰 标 准 化 示 范 创 建 和 畜 禽 产 品 冷 链 运 输 配 送 体 系 建 设 的 支 持 。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要 积 极 探 索 推 进 土 地 经 营 权 、 养 殖 圈 舍 、 大 型 养 殖 机 械 抵 押 贷 款 , 支 持 具 备 活 体 抵 押 登 记 、 流 转 等 条 件 的 地 区 按 照 市 场 化 和 风 险 可 控 原 则 , 积 极 稳 妥 开 展 活 畜 禽 抵 押 贷 款 试 点 。 大 力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保 险 ,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自 主 开 展 畜 禽 养 殖 收 益 险 、 畜 产 品 价 格 险 试 点 , 逐 步 实 现 全 覆 盖 。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设 立 畜 牧 业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和 畜 牧 业 科 技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。 ( 财 政 部 、 银 保 监 会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农 业 农 村 部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( 二 十 三 ) 强 化 市 场 调 控 。 依 托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, 加 强 畜 牧 业 生 产 和 畜 禽 产 品 市 场 动 态 跟 踪 监 测 , 及 时 、 准 确 发 布 信 息 , 科 学 引 导 生 产 和 消 费 。 完 善 政 府 猪 肉 储 备 调 节 机 制 , 缓 解 生 猪 生 产 和 市 场 价 格 周 期 性 波 动 。 各 地 根 据 需 要 研 究 制 定 牛 羊 肉 等 重 要 畜 产 品 保 供 和 市 场 调 控 预 案 。 (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财 政 部 、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商 务 部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( 二 十 四 ) 落 实 “ 放 管 服 ” 改 革 措 施 。 推 动 修 订 畜 牧 兽 医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, 提 高 畜 牧 业 法 制 化 水 平 。 简 化 畜 禽 养 殖 用 地 取 得 程 序 以 及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、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审 查 、 种 畜 禽 进 出 口 等 审 批 程 序 , 缩 短 审 批 时 间 , 推 进 “ 一 窗 受 理 ” , 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。 ( 司 法 部 、 自 然 资 源 部 、 生 态 环 境 部 、 农 业 农 村 部 、 海 关 总 署 等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)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 0 2 0 年 9 月 1 4 日 查 看 更 多 专 注 土 壤 健 康 · 营 造 碧 水 净 土 河 南 春 谷 盈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春 谷 盈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“ 农 林 牧 废 弃 物 处 理 ” 和 “ 自 然 循 环 农 业 ” 设 计 的 公 司 , 拥 有 生 物 活 性 诱 导 剂 技 术 、 益 生 菌 深 度 发 酵 技 术 、 动 物 血 液 酶 解 发 酵 技 术 , 可 对 农 林 牧 废 弃 物 进 行 处 理 , 处 理 后 产 品 对 土 壤 盐 渍 化 、 酸 化 改 良 有 特 殊 效 果 。 公 司 秉 承 着 “ 专 注 土 壤 健 康 , 营 造 碧 水 净 土 , 惠 及 千 家 万 户 ” 的 经 营 理 念 , 致 力 于 自 然 循 环 农 业 的 研 发 与 拓 展 。 公 司 现 有 研 发 人 员 8 人 , 技 术 服 务 团 队 1 2 人 , 市 场 开 发 人 员 2 0 余 人 。 公 司 下 属 河 南 利 坤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是 从 事 农 林 牧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的 项 目 公 司 。 致 力 于 解 决 政 府 所 关 注 的 环 境 污 染 问 题 及 相 关 企 业 的 难 点 问 题 。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, 助 力 乡 村 振 兴 , 为 生 态 环 境 文 明 建 设 增 添 光 彩 。 公 司 简 介 战 略 布 局 资 质 荣 誉 发 展 历 程 查 看 更 多 7 年 行 业 深 耕 1 7 个 覆 盖 地 区 1 2 个 经 销 商 1 0 0 0 0 户 服 务 用 户 4 家 项 目 建 设 p r o d u c t 产 品 中 心 好 的 产 品 自 己 会 说 话 , 改 善 土 壤 板 结 、 盐 碱 化 、 酸 化 , 沙 漠 化 盐 碱 地 改 良 大 田 种 植 大 棚 种 植 查 看 更 多 酸 碱 宝 碳 基 有 机 肥 料 治 碱 改 土 专 用 碳 基 有 机 肥 料 调 酸 改 土 专 用 复 合 微 生 物 肥 料 葵 花 专 用 全 能 生 物 有 机 叶 面 肥 5 0 0 m L 根 茎 类 中 药 材 预 防 土 传 病 害 专 用 全 能 生 物 有 机 叶 面 肥 1 0 0 m L 降 盐 生 根 专 用 p r o j e c t 项 目 中 心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, 助 力 乡 村 振 兴 , 为 生 态 环 境 文 明 建 设 增 添 光 彩 内 蒙 I n n e r M o n g o l i a 内 蒙 地 区 畜 禽 粪 污 处 理 项 目 河 南 春 谷 盈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“ 农 林 牧 废 弃 物 处 理 ” 和 “ 自 然 循 环 农 业 ” 设 计 的 专 业 化 公 司 , 拥 有 生 物 活 性 诱 导 剂 技 术 、 益 生 菌 深 度 发 酵 技 术 、 动 物 血 液 酶 解 发 酵 技 术 , 可 对 农 林 牧 废 弃 物 进 行 处 理 , 处 理 后 产 品 对 土 壤 盐 渍 化 、 酸 化 改 良 有 特 殊 效 果 。 公 司 秉 承 着 “ 专 注 土 壤 健 康 , 营 造 碧 水 净 土 , 惠 及 千 家 万 户 ” 的 经 营 理 念 , 致 力 于 自 然 循 环 农 业 的 研 发 与 拓 展 。 公 司 现 有 研 发 人 员 8 人 , 技 术 服 务 团 队 1 2 人 , 市 场 开 发 人 员 2 0 余 人 。 了 解 详 情 查 看 更 多 甘 肃 g a n s u 甘 肃 地 区 畜 禽 粪 污 处 理 项 目 河 南 春 谷 盈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“ 农 林 牧 废 弃 物 处 理 ” 和 “ 自 然 循 环 农 业 ” 设 计 的 专 业 化 公 司 , 拥 有 生 物 活 性 诱 导 剂 技 术 、 益 生 菌 深 度 发 酵 技 术 、 动 物 血 液 酶 解 发 酵 技 术 , 可 对 农 林 牧 废 弃 物 进 行 处 理 , 处 理 后 产 品 对 土 壤 盐 渍 化 、 酸 化 改 良 有 特 殊 效 果 。 公 司 秉 承 着 “ 专 注 土 壤 健 康 , 营 造 碧 水 净 土 , 惠 及 千 家 万 户 ” 的 经 营 理 念 , 致 力 于 自 然 循 环 农 业 的 研 发 与 拓 展 。 公 司 现 有 研 发 人 员 8 人 , 技 术 服 务 团 队 1 2 人 , 市 场 开 发 人 员 2 0 余 人 。 了 解 详 情 查 看 更 多 青 海 q i n g h a i 青 海 省 项 目 河 南 春 谷 盈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“ 农 林 牧 废 弃 物 处 理 ” 和 “ 自 然 循 环 农 业 ” 设 计 的 专 业 化 公 司 , 拥 有 生 物 活 性 诱 导 剂 技 术 、 益 生 菌 深 度 发 酵 技 术 、 动 物 血 液 酶 解 发 酵 技 术 , 可 对 农 林 牧 废 弃 物 进 行 处 理 , 处 理 后 产 品 对 土 壤 盐 渍 化 、 酸 化 改 良 有 特 殊 效 果 。 公 司 秉 承 着 “ 专 注 土 壤 健 康 , 营 造 碧 水 净 土 , 惠 及 千 家 万 户 ” 的 经 营 理 念 , 致 力 于 自 然 循 环 农 业 的 研 发 与 拓 展 。 公 司 现 有 研 发 人 员 8 人 , 技 术 服 务 团 队 1 2 人 , 市 场 开 发 人 员 2 0 余 人 。 了 解 详 情 查 看 更 多 更 多 项 目 r e a d m o r e 更 多 项 目 改 善 人 居 环 境 , 助 力 乡 村 振 兴 , 为 生 态 环 境 文 明 建 设 增 添 光 彩 查 看 更 多 为 您 提 供 全 套 土 壤 改 良 方 案 4 0 0 6 1 9 1 1 6 1 扫 一 扫 产 品 订 购 联 系 : 地 址 : 河 南 省 济 源 市 梨 林 镇 关 阳 村 口 北 1 0 0 米 电 话 : 4 0 0 6 1 9 1 1 6 1 邮 箱 : 1 1 5 7 6 4 5 2 3 4 @ q q . c o m 项 目 合 作 联 系 : 地 址 : 河 南 省 济 源 市 沁 园 中 学 西 2 2 号 电 话 : 4 0 0 0 6 1 8 5 0 8 邮 箱 : j i y u a n l i k u n @ 1 6 3 . c o m 春 谷 盈 全 站 搜 索 : 立 即 搜 索 版 权 所 有 © 2 0 2 4 河 南 春 谷 盈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. 豫 I C P 备 2 0 2 2 0 2 7 6 3 7 号 2 联 系 我 们 立 即 咨 询 回 顶 返 回 顶 部 电 话 4 0 0 6 1 9 1 1 6 1 微 信 微 信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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